正副議長、代表會正副主席有特定前科直接解職 綠委提案付委審查
林靜儀等人提出「地方制度法第44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議會正副議長及代表會正副主席,若有特定前科者將直接解職。(資料照)
〔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各縣市議會正副議長傳出「黑」紀錄,民進黨立委林靜儀、吳琪銘、林楚茵等人提出「地方制度法第44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議會正副議長及代表會正副主席,若有特定前科者將直接解職。立法院院會今(30)日完成一讀程序,交付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行政院、立法院民進黨團正推動「排黑修法」,但各縣市議會議員就職仍有涉及爭議議員當選正副議長,包括曾被提報治平對象的新竹市議長許修睿、南投縣正副議長何勝豐、潘一全均順利當選;早年有「黑」紀錄的國民黨籍雲林縣議長沈宗隆也順利蟬聯。
根據林靜儀等人的提案說明,地方民意機關議長、代表會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議;當議長、主席不在時,由副議長、副主席代理。
林靜儀等人認為,由於地方民意機關負有監督地方行政機關之責,掌握地方自治法規及預算審議權,其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除不得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所定的消極資格外,應具備更高的道德標準。
草案明定,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若已擔任者,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解除其職務,並通知各該議會、代表會於7日內辦理補選。
草案列舉,第一、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第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槍砲彈藥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第三、曾犯刑法第268條、中華民國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第267條、第350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第四、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