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者權益保障法修法 立委力爭「月經平權」補助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15)日繼續逐條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記者楊丞彧攝)
〔記者楊丞彧/台北報導〕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15)日繼續逐條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針對身障者生理用品之補助,因行政機關與立委之意見暫無共識,條文暫時予以保留。而其他尚未完成審查之條文草案,擔任主席的民進黨籍召委邱泰源宣布另擇期審查。
針對第76條增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發現其所收容之身障者有遭遺棄、身心虐待、限制其自由等情形,應於24小時之內通報主管機關之義務,朝野立委對此有初步共識,主席宣布照行政院所提之版本通過。
行政院修法說明指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以需求評估為生活無法自理,且家庭無法支持照顧之身心障礙者作為服務對象,提供生活訓練及住宿照顧等服務。然而,實務上仍有可能發生身障者於機構內遭遺棄、虐待等事件,因此規範身障福利機構發現其所收容安置之身障者有遺棄、身心虐待、限制自由、利用身障者行乞或供人參觀等情形,機構應予通報,以利相關主管機關及早介入,避免身障者受傷害。
此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前言指出,締約國確認身心障礙婦女與女孩於家庭內外常處於更高風險,遭受暴力、傷害或虐待,因此增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通報義務規定,也有助於落實保障身心障礙女性之人身安全。
而第71條針對地方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障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經費補助之項目部分,民進黨立委范雲、前立委陳柏惟等人所提出之條文修正草案皆將「(女性)生理用品補助」明文納入,也獲得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及民眾黨立委賴香伶聲援支持。
范雲指出,根據學者訪談研究顯示,有弱勢家庭為了節省生理用品之開銷,而限制女性身障者於生理期外出行動之自由,這是推動月經平權之關鍵議題。而明文入法,也能賦予地方政府推動之依據。賴香伶也舉女性身障者年齡分佈狀況指出,補助對象數量應還好,希望行政機關支持務實修法。
不過,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官員認為,生理用品之費用已經涵蓋在同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於身障者的生活補助費內計算,因此生理用品應不必再另外單獨列舉。而立委吳玉琴、王婉諭等人與社家署對輔具補助是否設限也有不同看法,對此條文朝野立委與行政機關多處無法達成共識,主席邱泰源裁定先予以保留。
另民進黨立委林楚茵等人提出增訂第83條之1條文草案,要求為使身障者生命健康受到同等保障,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落實身障者投保權益保障相關措施,確保身障消費者充分享有基本、平等及合理之保險服務。
林楚茵於提案說明寫道,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CRPD)第25條第1項第5款明定,締約國應於提供健康保險與人壽保險時,禁止對身心障礙者之歧視,該公約經立法程序內國法化,故於台灣具國內法效力。然我國內身心障礙者未有足夠的人身保險保障,2020年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要求金管會針對身障者投保被拒保之情形檢討改進。為促進國內保險業者辦理身心障礙者人身保險,因此增訂本條文,盼落實金融服務公平待客原則,提升身障者之人身保險核保率。
金管會保險局官員說明,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的「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內,第7條第1項第11款即明定「評估風險及計收保費應基於保險精算及統計資料作為危險估計之基礎,且不得對特定承保對象,或僅因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而有不公平待遇」;對此,也訂有罰則,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一第5項,可處60萬元以上、1200萬元以下罰鍰,相關權益都有納入現行法規內。
然而,民進黨立委洪申翰則指出,目前仍有許多身障者在投保時,仍會遇到歧視性對待之問題,因此對於此條文他希望能保留,邱泰源也裁定先做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