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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鄉代當選人涉行賄 東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台東鄉代當選人陽勝榮及江鑫貴涉現金買票,遭東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記者陳賢義攝)

台東鄉代當選人陽勝榮及江鑫貴涉現金買票,遭東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記者陳賢義攝)

2022/12/14 12:19

〔記者陳賢義/台東報導〕九合一選舉激戰結束,但台東地檢署查賄行動不打烊,指揮警調查辦鹿野鄉第3選區無黨籍平原鄉代當選人陽勝榮及池上鄉無黨鄉代當選人江鑫貴涉現金買票案終結,認為2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嫌,提起公訴,並向台東地方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東檢表示,陽騰榮為鹿野鄉第3選區平原鄉民代表候選人,為求順利當選,竟與廖姓及陳姓2樁腳基於對選民交付賄賂犯意聯絡,由陽9、10月間,先將不詳數目賄款交予廖 ,廖再將12000元交予陳,隨後由陳以1票2000元的代價,按照戶內有投票權人數,交付4000元現金,並約定將票投給陽。

經檢察官調查後,認為陽、廖、陳3人共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提起公訴。另收受賄賂的王姓選民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審酌所犯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且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賄款,態度良好,諭令不起訴處分。

至於江鑫貴部分,則是為求順利當選,10月間以1票2000元的代價,交付賄款給溫姓及潘姓2選民,另於11月間,偕鍾姓樁腳再行賄。案經檢方偵辦,認為認江、鍾2人共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 條第 項之投票行賄罪嫌,提起公訴,收賄選民因繳回賄款,諭令不起訴處分。

東檢表示,陽、江2人經公告當選,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1、20條規定,檢察官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該署除提起公訴外,併向台東地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以維選舉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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