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民代表候選人涉賄選 宜蘭地檢署今起訴
宜蘭地檢署在選前今再偵結起訴2件候選人及樁腳現金賄選案件。(資料照)
〔記者游明金/宜蘭報導〕宜蘭地檢署在選前今再偵結起訴2件候選人及樁腳現金賄選案件;其中一件是壯圍鄉張姓鄉民代表候選人及其藍姓樁腳賄選買票;另一件是頭城鎮民劉黃婦人替某鎮長候選人賄選買票。
檢方表示,劉黃婦人為了讓頭城鎮某鎮長候選人當選,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接續於10月至11月初期間,分別對於該選區具有投票權人之朱姓、劉姓、郭姓等人,以每票1000元對價,按照戶內有投票權人之人數,交付1000元、5000元、6000元現金,約定將票投給林姓候選人。
檢方指出,劉黃所為係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投票交付賄賂罪嫌,因劉黃已年滿80歲,於偵查中自白犯行,檢察官請求法院依法減輕其刑;受賄賂選民的朱姓、劉姓、郭姓等人,檢察官審酌所犯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輕罪,且均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並退回賄款6000元,犯後態度良好,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
至於壯圍鄉民代表候選人及其樁腳現金買票案件;檢方表示,壯圍鄉第二選區張姓鄉民代表候選人,為求能順利當選,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於11月15日中午12時許,交付2000元給該選區具有投票權人的藍姓選民,約定將票投給他,另交付2000元給藍請託轉交其戶內有投票權的2名子女,請將票投給他。
另,張姓候選人與藍姓樁腳,由張交付6000元給藍,再由藍於11月15日晚間8時許,將6000元交付給某選民,請求該選民將票投給張,惟該選民並未應允。
檢方表示,被告張姓候選人及藍姓樁腳所為,均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投票交付賄賂罪及投票受賄罪嫌。張、藍於偵查自白犯行,檢察官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起訴,請求法院依法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