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刑訴法修正案 完善保安處分程序權保障
立法院院會。(記者謝君臨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15)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次修法重點包括依人身自由的拘束程度區分保安處分的種類,並規定應強制辯護之情形。三讀條文指出,如受治療者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藉由本次修法,以完善保安處分程序權的保障。
本次修法源於2020年12月底公布的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指出「刑事訴訟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未規定應賦予受處分人於法院就聲請或停止強制治療程序,得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以及如受治療者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
修法重點包括,依人身自由的拘束程度區分保安處分的種類。拘束人身自由類型的處分,例如:許可延長監護、施以強制治療、撤銷保護管束執行原處分等。非拘束人身自由類型的處分,則包括:免除處分之執行、停止強制治療、付保護管束、因執行保安處分而免其刑之執行等。
三讀條文也增訂應強制辯護之情形,及準用輔佐人規定,如受治療者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並規範受處分人如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陳述時,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新法也規定,就涉及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的裁定程序,應傳喚受處分人,並通 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此外,辯護人於許可延長監護、強制治療、撤銷保護管束、拘束人身自由的聲請案件時,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