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型漁電共生存隱憂 民團、立委籲主管機關提相關辦法
民團今召開「環社檢核管不到 室內漁電恐失控」記者會,民進黨立委洪申翰(左3)也出席記者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提供)
〔記者王千豪/台北報導〕政府近年來力推能源轉型,其中包含室內型漁電共生養殖場,但民團今(30日)召開記者會指出,室內漁電是在魚塭上填土蓋建築物,相比戶外漁電是大幅增加了土地的使用強度,但目前卻缺乏相關環境社會檢核和漁業管理機制,大規模地開發恐嚴重影響環境與漁業,盼主管機關要盡快研提相關辦法解決隱憂。
中華民國野鳥學會秘書長呂翊維表示,為減少光電開發影響魚塭原有的生態功能,經濟部透過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依生態敏感度規劃先行區、關注減緩區及迴避區,讓戶外漁電產業選擇適當的位置、以適當的方式設置。但室內漁電目前並不受環社檢核規範,其開發後土地幾乎都被建築物遮蔽,形同捨棄魚塭的生態功能。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許博任提及,光電業者及融資銀行認為室內養殖是經營模式較可預測、較低風險的養殖方式,因而準備大量投資申設室內漁電案場,光嘉義縣預計申設面積就超過200公頃,這樣小區域大面積投入室內養殖是前所未有的狀況。
許博任擔憂,農漁業的新投資一般大約需要3年,才能知道是否可達產銷穩定,室內養殖無法順利經營的話就容易發生問題。假設讓光電業者一頭熱大量投入室內漁電案場申設,2-3年後發現無法損益兩平,但室內養殖設施都已興建,恐怕會出現大量爛尾室內漁電案場的難解問題。
許博任指出,漁電共生的環境社會衝擊更大、養殖門檻更高,勢必須相應的環社檢核及養殖漁業管理措施。由於室內漁電形式上是附屬於室內養殖設施的屋頂型光電,申設程序上是先申請農業主管機關的室內型水產養殖設施容許,後申請電業主管機關光電籌設許可的2階段程序,因此農業及電業主管機關都應負起各自加嚴管制的責任。
他呼籲,漁業署應提出全國室內養殖設施白皮書,從經營量能、產銷穩定、生態環境等條件,盤點及規劃全國各區可以作室內養殖設施的區位、適養物種及總量管制,作為地方政府核發室內養殖設施容許的依據。
台灣環境規劃協會常務理事李翰林呼籲,經濟部和農委會要建立相關審查機制,在業者申請電業籌設許可時,應要求業者提出當地環境社會議題處理對策,依處理對策的可行性及良莠作為是否通過或優先取得許可的審查衡量要件,並要求關注減緩區內不應核准任何室內型案場的開發。
民進黨立委洪申翰也說,近幾年看到滿多室內漁電出現,因為對於很多放貸方來說,室內養殖取得融資相對容易,使得民間的資源開始流向室內養殖,也讓過去漁業署一直想要推動的養殖現代化目標更加速。但也看到一些問題浮現,包括生態、海岸防護,甚至是農漁村生產模式及社會關係快速轉變帶來的衝擊,呼籲有關部會盡快規劃配套措施。
經濟部透過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依生態敏感度規劃先行區、關注減緩區及迴避區,讓戶外漁電產業選擇適當的位置。(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