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定一般公務員工時、放寬兼職規定 公務員服務法修正三讀通過
立法院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案」。(資料照)
首次上稿 12:46
更新時間 16:43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案」,明定一般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8小時、每週40小時,每週應有2日休息日。延長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但若為搶救重大災害等狀況,延長上限則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至於輪班制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此外,本次修法也放寬公務員兼職規定。
考試院提案指出,考量公務員行為義務、規範密度及其適用範圍,須契合時代需要及社會環境變遷適度調整,因此就公服法的適用對象、公務員服從義務、發表言論、經商投資、兼職限制,以及因應大法官第785號解釋之意旨,提出修法。
針對公務員私人言論自由部分,公服法第4條原規定,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本次修法則保障其私人言論自由,修正為:公務員未經機關、機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機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機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三讀條文指出,一般公務員應依法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早退,每日辦公時數為8小時,每週為40小時,每週應有2日休息日。上述辦公時數及休息時數,包括總統府、國安會、各級學校主管機關、行政院等單位,在不影響為民服務原則上,可以予以調整。
另,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等,其延長辦公時數的上限,由總統府、國安會及五院分別定之。
至於輪班制公務員部分,三讀條文載明,各機關、機構應保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而須實施輪班輪休人員的健康,辦公日中應給予適當之連續休息時數,並得合理彈性調整辦公時數、延長辦公時數及休息日數。輪班制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但因業務需要、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新法也放寬公務員兼職規定。三讀條文載明,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的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的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另,新法也載明,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不過,上述行為也有但書,若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