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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監察法修正草案 增訂國家人權委員會專章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審查「監察法修正草案」。(翻攝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審查「監察法修正草案」。(翻攝自國會頻道)

2022/05/26 20:20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國家人權委員會於2020年8月1日揭牌運作,但未有作用法可以遵循;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初審「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增訂人權會職權行使專章,明確區隔人權會職權與監察職權的差異,規範人權侵害事件調查辦法,但朝野對於調查權是否擴及私法人、對修憲與立法提出建議的等職權仍有爭議,部分條文未達共識,仍待黨團協商。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併案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及民進黨立委湯蕙禎所提的「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監察院秘書長朱富美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朱富美報告指出,此次修法參考「巴黎原則」內涵及其他國家立法例,共計修正11條條文。

朱富美指出,修正重點包含明確區隔人權會職權與監察職權之差異,彰顯獨立性與專責姓,在監察法特設專章,增訂9條專院條文,依循聯合國「巴黎原則」之意旨,規範人權侵害事件的調查方法,並師法紐澳等國實施的全國性訪查成功經驗,引進系統性國家詢查制度,亦建立符合國情的監測機制,持續敦促政府機關落實國際人權公約,且協助政府推動人權教育並監督成效。

草案明定,人全會得依職權或陳情,經決議後推派人權委員,就涉及酷刑、構成各種形式歧視或侵害人權的事件進行調查,並依法處理及救濟。

然而,針對調查權的範圍,監察院提案版本為「各政府機關(構)、法人及團體」,民進黨立委柯建銘、黃世杰、周春米提出修正動議,修正為「各政府機關(構)、公法人」,認為人權會不宜逾越憲法所列監察院固有職權,而對於私法人與團體行使調查權。

朱富美指出,因為依照「巴黎原則」,國家人權機構授權申訴案件,沒有排除私法人,因為私部門也有可能違反人權事件;監院與立委未能達成攻勢,因此這部分保留送協商。

此外,監院提出草案版本明定,人權會依據國際人權標準,針對憲法及法令做出有系統之研究,已提出必要及可行修憲、立法及修法建議。柯建銘等人亦提出修正動議,將此部分刪除,指出上述部分為立法院的憲法職權,不宜由人權會行使。

會議主席、司法委員會召委黃世杰說,台灣是言論自由的國家,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立法、修法的建議,但是當國家機關、憲政機關提出立、修法建議,就有可能有法律上不同的意義,這與一般人的建議完全不同;此部分條文也保留送協商。

至於推廣人權教育的範圍,監察院提出的草案版本明定,人權會應協助各政府機關研發及建置人權教育方案、課程與教材、進行人權教育訓練;柯建銘提出的修正動議認為此部分設及逾越組織法,因此提案刪除。

周春米指出,人權會推動、普及人權理念是各界的目標與期待,但監院修法版本非常抽象跟廣泛;這部分監院與民進黨立委也未能達成共識,因此也要送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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