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計程車業應投保旅客責任險
「公路法第65條及81條條文修正案」明定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投保旅客責任險,但有1年宣導期。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公路法第65條及81條條文修正案」,明定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投保旅客責任險,但有1年宣導期。
公車、客運、遊覽車、捷運、台鐵、高鐵、飛機與客船等公共運輸交通工具,法律均明文強制業者投保旅客責任險,卻獨漏計程車﹔根據交通部2021年10月統計資料,全國91萬餘輛計程車,有約49%未投保旅客責任險。
為全面保障乘客安全,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等人提出「公路法第65條及81條條文修正案」,認為應強制計程車客運業投保旅客責任險。
三讀條文明定,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皆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未依規定投保者,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計程車客運業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本次修法雖要求計程車業者應投保強制旅客責任險,但仍給予宣導期。三讀條文明定,計程車客運業的部分自修正公布後1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