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老舊大廈強制設管委會 違者每戶最高罰20萬
高雄城中城大火(見圖)燒出老舊大樓安全疑慮,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強制要求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資料照)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高雄城中城大火燒出老舊大樓安全疑慮,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強制要求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違者可處區分所有權人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三讀增訂條文第29條之1明定,公寓大廈如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不論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或條例施行後已取得建造執照,均應限期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
此外,三讀增訂條文第49條之1明定,未依此次新增的第29條之1規定,於期限內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的公寓大廈,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每一專有部分處區分所有權人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