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刑法之命令無需服從 「公務員服務法」立院初審通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資料照)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31)日初審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明定長官所下達的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不過,包括公務員私人名義的言論自由、輪班制公務員勤休規定、兼職等關鍵條文,均因在場委員或機關代表認為仍有疑義而予以保留。全案仍須交由黨團協商。
考試院提案指出,修法主要是因應2019年11月29日公布的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服務法應於3年內針對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勤休方式,設定符合憲法服公職及健康權保障意旨的框架性規範,並配合時代需要及社會環境變遷,而為適當調整公務員職務上義務,以期服務法相關規範更臻合宜。
初審條文明定,公務員如認長官命令違法,應負報告義務;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責任由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前項情形,若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提案說明進一步指出,若長官命令違法,而公務員明知卻仍服從執行時,依刑法第21條第2項但書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公務員尚不得主張阻卻違法,是為適度保障公務員權利,因此明定長官命令違反刑事法律時,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
另,包括:刪除公務員以私人名義發表與職務有關的談話應經長官許可之規定;因業務性質特殊而需實施輪班者的勤休規定;允許「於法定工時之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的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的兼職規定;公務員不得贈受財物及餽贈予有直接監督關係的民代等條文,均暫保留。
此外,司委會今也初審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過,由於與會委員認為,對於主管機關以「加班換嘉獎」的陋習應走入歷史,不應再以法律條文做此規範,也不應規定補休假需於2年內休畢,因此相關條文保留至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