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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維收視費未入公司帳 NCC罰400萬要求換董事長、監察人

北市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爆發聯維收視費未入公司帳案件,NCC今天決議對公司及董事長共裁罰400萬,且要求撤換董事長及監察人。(資料照)

北市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爆發聯維收視費未入公司帳案件,NCC今天決議對公司及董事長共裁罰400萬,且要求撤換董事長及監察人。(資料照)

2022/02/23 17:14

〔記者楊綿傑/台北報導〕北市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聯維,收視費未入公司帳達1.68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今年1月已進行行政調查,今天於第1003次委員會中決議裁罰公司共350萬元、董事長50萬元,並要求今年8月30日前撤換董事長及監察人。NCC後續也將組成小組,對有線電視業者財務帳務進行通盤查核。

聯維經營區域包括北市中正、萬華區一帶,去年爆發董事長李錫欽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未將收視費列入公司帳,且長達10年。因此NCC於去年5月5日第962次委員會審議執照更換時,決議僅發給1年臨時執照,且必須提報財會及內控等改善報告。

NCC副主委翁柏宗今天說明,當時認為聯維財務結構不佳,內控也出現問題,因此要求針對會計、內控制度,規範董事長、董事職權,落實專業經理人,強化監察人業務監督與會計制度等面向,提報改善計畫。

翁柏宗表示,委員會今天除了討論聯維所提報之改善計畫,也針對今年年初前往實地行政調查後,所蒐集相關事證,認定違法明確,對聯維「收視費用未入公司帳」的部分決議進行行政裁處。

公司部分違反有線電視廣播法的3個部分,首先是有廣法第45條第1項,每年從營業額提繳1%至政府特種基金,因為有收視費未入公司帳,形成少繳或者不確實的問題,依照有廣法第58條,針對108年及109年違法行為共裁罰200萬。

此外,聯維也違反有廣法第44條第3項授權訂定,有線電視經營者的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第5條第1項,「系統經營者之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因此依據有廣法第66條第10項,針對107年、108年、109年知違法行為共裁罰150萬元。

還有,違反有廣法第53條營運不當的部分,NCC要求限期改正,應於今年8月30日前完成董事長及監察人撤換及變更,且監察人應具備財務會計或法律背景。

另針對聯維董事長,也做出裁處,翁柏宗提到,其違反行政罰法第15條第1項,負責人因執行其執務,致使公司違反行政法的義務,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也可以罰鍰,委員會討論後決議裁處50萬元。

至於相關人等是否涉及背信等問題,翁柏宗說,此案有的部分屬於地檢署權責,而基於偵查不公開,NCC無法做回應。而上次所核發臨時執照到今年5月16日就到期,翁柏宗說,換照案部分仍須續行討論。

翁柏宗說,這次首次針對系統經營者進行如此裁處,要讓系統業者瞭解NCC重視財會及內控制度落實的基本態度,而未來3年也會不定期再進行抽查。同時委員也認為,有必要對有線電視系統的財務、帳務研擬通盤查核,後續將由專家學者、會內財會同仁組成小組進行。

NCC說明,包括收視費未入公司帳的1.68億,以及有廣基金短繳部分154.8萬,都已補繳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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