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豬釋憲案言詞辯論 政院:地方另訂萊豬規定 構成違法貿易障礙
行政院在言詞辯論庭主張,地方自治條例要求萊豬零檢出,構成貿易障礙,故宣告無效。(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國民黨萊豬公投案去年未通過,四個以藍營為主的市議會仍未罷手,續打萊豬議題,直指行政院宣告議會通過的萊劑零檢出自治條例無效,侵害地方自治權,違反憲法,聲請釋憲。大法官22日召開言詞辯論,行政院直言,地方另行訂定禁止萊豬的規定,已構成違法的貿易障礙。
台北、台中、台南、嘉義等四個市議會,前年各自通過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禁止市內販售含有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的豬肉及加工製品,但均被行政院以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為由宣告無效,以藍營為主的議員因而以市議會名義聲請釋憲,主張中央侵害地方自治權。
釋憲案22日召開言詞辯論,行政院表示,中央開放萊豬進口,是考量國際標準、科學證據、管理風險等因素後所做的決定,可滿足國民健康權的保護,並兼顧貿易自由化的國貿政策。
行政院指出,四個市議會另行訂定自治條例,禁止運輸、販售或使用含萊克多巴胺的進口豬肉,既不符合國際標準,亦無充分科學依據支持其科學上正當性,且未經合理風險評估,對准許進口後的豬肉再予限制,影響流通及市場範圍,亦違反國際規範,與我國推行國際經貿政策所負的國際法義務及承諾不符。
行政院主張,萊劑的安全容許量,並未有任何地域空間與社會脈絡上的特殊性,應由中央進行符合科學證據原則的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程序;且豬肉及其製品具有全國流通性,也不屬於因地制宜的地方自治事項。
行政院強調,我國做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負有遵守相關協定的義務,地方另行制定禁止運送、販售萊豬的自治條例,將構成違法的貿易障礙,故中央函告自治條例無效或不予核定,屬適法性監督,並未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