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選罷法大不同 中選會:12/18公投當天仍可宣傳或提及民調
桃園市長鄭文燦呼籲民眾在公投案投下四個不同意,讓台灣更有力。(記者魏瑾筠攝)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距離18日舉行的四大公投,即將進入倒數計時階段,各界關切是否有比照公職人員選舉,不得提及民調的相關規定;中選會今天表示,「選罷法」規定投票前10天不得報導、散佈民調資料,但是公投法沒有相關規定,而12月18日單獨辦理公投,前10日到投票當日,依法仍可宣傳公投或提出公投民調。
中選會今晚透過媒體連繫群組指出,「選罷法」與「公投法」對於民調規範或規制程度不同,選罷法第53條規定,明確規範選舉公告發布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任何人發布民調應載明的相關資料,且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任何人不得再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的民意調查資料。
然而,中選會表示,公投法並無類同限制規定,公投前夕含投票當天在內,依法並非不得宣傳公投或提出公投民調,此點與選罷法不同。
因此,中選會說,當公投單獨辦理時,如此次12月18日的公投投票日前10日至投票日當日,依法並非不得宣傳公投或提出公投民調,但投票日當日仍有若干限制,例如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投票所內,仍不得有干擾、勸誘或妨害他人投票的行為等,違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下罰金。
另外,中選會補充,政黨或任何人,無論是否成立正反方辦事處,都可從事公投正反方意見的宣傳活動;依法成立正反方的辦事處者,則另有機會可以代表正反方成為公投意見發表會的代表人或推薦代表人,或另得依法申設帳戶從事公投經費之募集。
反之,中選會說,未依法成立辦事處者,仍能從事正反方意見的宣傳活動,但不能依法成為公辦電視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的正反方之代表人或推薦代表人,或另從事公投經費之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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