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明年起審「違憲判決」 已受理的196案全不適用
「憲法訴訟法」1月4日施行,大法官可審理終審法院的「違憲判決」,俗稱「第四審」。(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憲法訴訟法」1月4日施行,大法官可審理終審法院的「違憲判決」,俗稱「第四審」,但若在施行前已判決確定的案件,則不適用新制。根據統計,到11日為止,大法官決議受理的196案,包含死囚邱和順等人的案件,均不適用裁判憲法審查新制。
大法官書記處說明,明年1月4日以前的送達的確定判決,除非引用大法庭裁定,否則不能做為裁判憲法審查的裁判標的。也就是聲請人所受的確定終局裁判在新制施行前已送達者,原則上不得聲請。但在新制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的判決,得例外可於新制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
此外,「憲法訴訟法」第18條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4條明定,憲法法庭應於受理聲請案件後,應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目的在促進憲法議題的討論思辨,並兼顧人民知的權益。
為使新法施行前、已決議受理的聲請解釋案件,也能順利銜接上新制,大法官10月25日作成決議,於大法官網站先行公開目前已受理聲請解釋案件的書狀。
截至11日止,大法官已決議受理聲請解釋案件(含主案及併案案件在內)共196件,公開的內容包括聲請人的聲請書、補充理由書以及相關機關回函(類同新制的答辯書)等。
11日之後,經大法官審理並決議受理的聲請案件,將於大法官網站陸續公開。聲請書等書狀,內容若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或其他法定限制公開事項,而有不宜公開的情形,應在適當遮掩後,才能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