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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三中案一審無罪理由至少「20項」 北檢「6大方向」拚上訴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賤賣三中等黨產案,一審獲台北地院判決無罪。(資料照)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賤賣三中等黨產案,一審獲台北地院判決無罪。(資料照)

2021/11/03 11:27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被控賤賣三中等黨產案,一審獲台北地院判決無罪,本報日前已揭露,三中案確定會上訴二審;今天則有媒體報導,指檢方已準備至少「5大上訴理由」。不過本報掌握,北院判馬等人無罪的理由至少有「20大項」,媒體報導的5大上訴理由,僅僅是一審準備程序時,檢方到庭論告的「部分內容」,而非完整上訴理由。

關於三中及國民黨舊黨部大樓遭賤賣一案,北院一審判決馬英九、中投公司前董事長張哲琛、前總經理汪海清等3人無罪,判決內容論述3人無罪的重點項目,即可初步歸納出3人獲判無罪的「共通原因」、華夏交易案、中視交易案、中影交易案、中廣交易案,以及舊黨部交易案等「6大方向」。

關於馬英九等3人一審無罪的「共通原因」,即包括4個重點,首先,馬英九於黨產交易期間,未曾被中投及光華公司股東會選任為董事,也未經中投或光華以章程或委任契約,約定授權其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對外有為公司簽名等權限,因此,馬英九並非證券交易法非常規交易罪及特別背信罪所規範的對象。

再來,北院一審還認為,本案的錄音證據過程或買賣雙方於談判中的言語交鋒,或是馬英九等3人各自基於其身分地位而發表意見,其中有些屬於商業話術或情緒發言,對話內容尚難認定均與客觀事實相符。

第3,2005年12月24日,華夏收購股份合約書,原買賣價金40億元的架構,已於2006年4月3日以協議書約定方式履行完畢,因此難認定中投公司此契約的最終執行結果,有賤賣或損害中投及光華公司等情事。

最後,中視、中影及中廣公司的股權認定或交易價格,均無檢察官所稱低估的情事,且受限於廣電法黨政軍退出條款的規範,若未於期限內遵守法規,最終會有違反原有付款執照或後續無法申請更換執照等疑慮,若發生這種情況,中視與中廣公司的股價可能大幅減損,反而損及中投的利益。

除了馬英九等3人被認定無罪的「共通原因」即有4個重點之外,另還包括華夏(4個重點)、中視(2個重點)、中影(4個重點)、中廣(4個重點),以及舊黨部大樓交易案(2個重點)等無罪的理由,目前已知的一審無罪理由,即多達20大項。針對北院的無罪理由,北檢公訴團隊雖尚未收到判決書,不過已仔細討論已曝光的無罪理由,目前確切的上訴理由仍未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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