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三中案馬英九一審無罪 北院判決20項理由說明白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在三中黨產及舊中央黨部交易案,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等罪,台北地院今判無罪。(資料照)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在三中黨產及舊中央黨部交易案,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等罪,台北地院今判無罪。(資料照)

2021/10/27 16:56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被控在三中黨產及舊中央黨部交易案,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等罪,台北地院今判馬英九、國民黨黨營事業中投公司前董事長張哲琛、總經理汪海清等3人無罪。關於北院宣判無罪的理由,合計有20大項,本報整理如下:

一、關於馬英九、張哲琛、汪海清等無罪的共通原因,共有4大項:

1.馬英九於本案交易期間,未曾被中投及光華公司股東會選任為董事,也未經中投或光華公司,以章程或委任契約,約定授權其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對外有為公司簽名等權限,因此,馬英九並非證券交易法非常規交易罪及特別背信罪所規範的對象。

2.本案的錄音證據過程,或買賣雙方於談判中的言語交鋒,抑或馬英九等3人各自基於其身分地位而發表意見,或屬商業話術,或有情緒發言,其中對話內容尚難認定均與客觀事實相符。

3.2005年12月24日,華夏公司收購股份合約書,原買賣價金40億元的架構,已於2006年4月3日,以協議書約定方式履行完畢,因此,難認定中投公司此契約的最終執行結果,有賤賣或損害中投及光華公司等情事。

4.中視、中影及中廣公司的股權認定或交易價格,均無檢察官所稱低估的情事,且受限於廣電法黨政軍退出條款的規範,若未於期限內遵守法規,最終會有違反原有付款執照,或後續無法申請更換執照等疑慮,若發生這種情況,中視與中廣公司的股價,可能將大幅減損,反而損及中投的利益。

二、華夏交易案無罪原因,共4大項:

1.中投公司於本案交易前,曾經過公司內部的評估程序,有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的合理性表示意見,並經過董事會追認議案,難認定有違反當時適用的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以及中投、光華公司的內控規定。

2.2005年12月24日交易簽約前,中投公司委請法律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亦認為廣電法修正的法律效果,除了罰鍰之外,尚有經主管機關廢止執照的可能。若沒有電視及廣播執照,中視及中廣公司可能失去公司的重要資產,而有無法繼續營業的可能。

3.於2005年時,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除了余建新之外,還有其他人有表示購買華夏公司股權的意願。

4.關於交易契約中,其他不動產找補機制、盡職調查等約定,難認定交易風險與利益之間,已產生嚴重失衡,因此,基於對公司經營者的尊重,中投公司董事及經理人,應是基於當時所獲得的資訊而做出判斷。

三、中視交易案無罪的理由,共2大項:

1.債權、債務執行方案,是經過中投公司經理人共同規劃,之後還經永然法律事務所律師修訂完成,並稱此為合法的最佳選擇。於磋商過程中,交易雙方各謀己利,就交易條件進行公平對等的談判,期間曾屢次發生衝突,交易也曾瀕臨破局,買方榮麗公司最終是依中投公司所提的方案,而做出讓步,難認定張哲琛、汪海清2人的決策,有何涉及違反營業常規之處。

2.榮麗公司是以8億9250萬的實際價格,取得中視股權1億3730萬6777股,每股價值約6.5元,與2005年12月31日中視當時的每股淨值差不多。

四、中影交易案無罪的理由,共4大項:

1.中投公司於簽約交易之前,經過公司內部的評估程序,曾委由會計師出具交易價格合理性的報告,並經過董事會核定,未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以及中投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的處理程序。

2.依2006年4月3日的協議書,約定於時限之前,完成債權、債務等執行方案,具有商業上的正當目的,在中影股權交易的當時,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有其他買家,且中投公司於買賣時,也不知出具保證本票的買家郭台強,並無意願實際參與交易等情況,難認定買賣對象的選擇有不當之處。

3.中影公司股權的價值,並非沒有計算的依據,且約定不動產利潤分享機制,應該有實現的可能,至於其他相關約款,也難認定有何涉及損害中投公司股東權益等情事。

4.中影文化城逾3成的土地為行水區,其餘為文教區及公園用地,受到地目限制,商業價值有疑,且新世界大樓涉及不當黨產爭議,另外,中影旗下影片的價值,只有單一的鑑價報告,並無其它相關事證可供查核。

五、中廣交易案無罪的理由,共4大項:

1.中廣公司為華夏公司所持有的長期投資,而華夏公司並不是中投公司的內部單位,應遵守處分華夏公司取處程序等內控規定者,應該是為華夏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並非張哲琛、汪海清。

2.張哲琛、汪海清等人與中廣買家趙少康談判過程中,沒有未盡談判能力而曲意輸送利益等情事,難認定張哲琛、汪海清違反營業常規。

3.關於中廣廣播部門的買家,趙少康是當時潛在買家中出價最高者,經綜合評估後,交易條件未劣於另一個買家高育仁,另外,廣播部門及非廣播部門的損益會算機制非不可行,其他交易條款的約定,也已就契約履行有所擔保,難認定相關條款對中投有任何的不利益。

4.非廣播部門資產迄今雖未能取回,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後續一再否準中廣公司分割資產的申請,應非張哲琛、汪海清於簽約當時所能預料的到,無法據此認為張哲琛、汪海清有違法情事。

六、黨部交易案無罪的理由,共2大項:

1.2006年間,國民黨因精簡人力,須給付黨工退休金而需錢孔急,且舊黨部大樓修繕費用高昂,維護不易,因此有出售舊黨部大樓的必要。但因國民黨設定須以公益使用等嚴格的交易條件,且舊黨部大樓同時還涉及不當黨產的爭議,因此乏人問津,因此,國民黨未經公開招標,直接與長榮集團議定出售價格,難認定違反相關程序。

2.政黨旨在謀取國家統治權,與一般利益團體追求的目標不同,總使設定公益使用,將減損其餘買家的購買意願,但綜合考量馬英九當時身為國民黨主席、張哲琛則為國民黨副秘書長,交易當下志在贏得執政,推展政治目的,而不以商業利益為唯一考量,難認定有悖於國民黨所託。而於此條件設定下,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尚有其餘買家,國民黨因此以該價格出售舊黨部大樓給張榮發基金會,難認定馬英九、張哲琛有背信行為及主觀犯意。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政治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