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農委會首度向WTO提對中貿易仲裁 助台訴訟律師說眉角
長期協助我國在WTO訴訟的律師李柏青接受記者採訪,談我國首度對中國的農業貿易問題尋求WTO機制解決,具有一定勝算,但中國可能透過杯葛議程,讓兩國爭端無從解決,也一語道破為何中國從未對台灣循WTO機制解決的關鍵。(資料照,本報合成)
〔記者楊媛婷/台北報導〕繼今年3月我國鳳梨被中國禁運後,中國又於9月20日指在我國的釋迦、蓮霧上有太平洋臀粉介殼蟲,我方從3月迄今9度循「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合作協議平台」要求月底前展開雙方科學技術對話,否則將透過WTO管道解決。長期協助台灣在WTO打官司的律師指出,台灣對中的首度農業WTO訴訟有一定勝算,但不排除中國透過議事規則直接杯葛議程,讓爭端解決程序無法進行。
台灣透過WTO機制和其他國家解決商業貿易爭端已非頭一遭,過去曾和美國、歐盟、加拿大、印度、印尼等國,就資訊、鋼鐵等產品之貿易爭端皆曾請求WTO裁決,但這次是首度因與中國的農業貿易爭端尋求WTO機制解決。
協助台灣在WTO訴訟的禾同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李柏青表示,我國基於會員權利,若於月底向WTO提出對中國的爭端解決後,須先與中國進行雙邊諮商,若60天諮商不出解決方案,則台灣得請求成立獨立的爭端解決小組(panel)以裁決爭端。
是否要成立「爭端解決小組」要經WTO爭端解決機構大會(DSB)同意,該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就小組是否成立,WTO的議事設計採取「負面共識決」,也就是說必須要全部會員都反對才能讓「爭端解決小組」無法成立,換言之,只要台灣堅持,WTO便必須成立小組。
李柏青指出,然而中國可能將此事件視為政治事件,進而採取其他手段阻擾爭端解決程序,例如不理會台灣的諮商請求,並且杯葛WTO爭端解決機構大會的議程,使會議開不成,「爭端解決小組」便無法成立。
根據WTO議事規則,大會議程採「正面共識決」,只要有一個會員不同意,議程就無法通過,每月開一次的爭端解決機構大會會議也無法召開,屆時影響的不只台、中兩造的農業糾紛無法排解,其他國家的貿易爭端也將無從解決,最後勢將引起國際關切,可能再視國際壓力會放在台灣或中國身上,哪一方願意讓步。
李柏青表示,台灣雖然也是WTO的會員國,中國過去都因「一個中國」原則,在國際上不將台灣視為一主權國家對待,他說,台灣也禁止中國很多商品輸入,但中國因其內部政治立場,不願在WTO對台灣提起爭端解決,「因為若中國對台灣提起WTO訴訟,就是將台灣做為與中國對等的個體看待。」
若最後台灣、中國此案最終進入議程,WTO秘書處就會選任3位相關領域專家就爭端召開調查庭作調查,爭端解決小組在聆聽各方意見後,依規定須在6至9個月內就中國措施是否違反SPS規定(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等提出報告,我國與中國在60天內決定是否接受報告結果,若雙方都不上訴,報告就會確定。
李柏青也說,外界稱WTO會同時檢視我國禁止中國農產品輸入事,WTO爭端解決類似民事程序,不告不理(被害者提出訴訟,才會審判),中國必須就我國禁止輸入農產品「另案」提出爭端解決,不會影響此案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