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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夜間工作者權益 立委籲勞動部9月提出修法版本

立委賴香伶(中)今23日召開「夜間工作保障失效,勞動部應提案修法」記者會。(記者塗建榮攝)

立委賴香伶(中)今23日召開「夜間工作保障失效,勞動部應提案修法」記者會。(記者塗建榮攝)

2021/08/23 10:00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20日作出釋字807號解釋,認為勞基法第49條第1項限制女性自由選擇夜間工作的權利,法條違憲,即起失效。台灣民眾黨立委賴香伶今舉行記者會,對於性平的落實表示尊重也理解,但該法失效後,對勞工深夜工作保障相當不利,呼籲勞動部在立法院9月開議前,提出修法版本函送立院審議。

賴香伶今與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邱奕淦、民視工會理事鄭雅慧舉行記者會,要求勞動部應儘速提案修正勞基法第49條規定,保障夜間工作者的安全衛生需求及交通安排,避免深夜的「交通津貼」、「夜點費」等勞工權益受損,並應納入工會等集體勞動關係規範,促使夜間工作議題納入勞資協商。

賴香伶表示,尊重大法官會議對性別平權的認定,但勞基法49條第1項原賦予雇主應提供女性夜間工作者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及計程車等交通工具安排,透過工會等勞資協商,讓不同性別的勞工於夜間工作時都可因此領取「夜點費」、「交通津貼」或「夜間工作津貼」,該法失效後,對勞工深夜工作保障相當不利。

邱奕淦說,大法官解釋文應該要達成「夜間工作者不分性別都要有更多保障」,不料卻變成「不分性別,一律不必特別保障」。大法官宣告立即失效,沒有給予行政及立法部門時間去完成配套,雇主從此刻起,就不再負有法律要求應盡到夜間工作保障的義務,變成任意性、恩惠性給予,這反而是勞權倒退。

邱說,勞工通常是被雇主「排班」,並非隨個人自由意願選擇日間或夜間工作,且勞動契約跟工作規則通常又規定「勞工同意雇主指揮調派」,勞工哪有與雇主對等的協商空間?如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失效,降低工會透過集體協商要求夜間工作保障的空間,不利於勞資雙方協商夜間工作問題。

擔任剪接師的鄭雅慧表示,自己工作24年,有一半時間在夜間工作,對於女性夜間工作超過11點,公司給予200元補助,現在公司搬到林口,公司則補助回到台北的夜間車資,她後來才意識到該法條失效的衝擊性。鄭呼籲,勞基法當然應修成保護所有夜間工作者,夜間加成也應放入勞基法,希望空窗期越短越好。

勞動部勞條司科長蔡瑩潔回覆指出,針對大法官解釋,宣告該法條違憲,因為我們是行政機關,會受到拘束,後續將盤點相關法令規定,落實大法官性平意旨,有關與會者提到的部分,司法院上週公布釋憲案時有回應,其權益不受影響。此外,職業安全衛生法對於女工的保護規定也還在,將盤點法令做後續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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