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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號解釋效應...女性無故不得拒絕夜間工作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中)宣讀第807號解釋文。(記者吳政峰攝、資料照;本報合成)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中)宣讀第807號解釋文。(記者吳政峰攝、資料照;本報合成)

2021/08/20 18:49

〔記者吳政峰、實習記者陳佳妤/台北報導〕勞基法第49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原則上不得要求女性勞工於晚間九點到隔天早上六點工作。對此,大法官20日做成第807號解釋,直指該規定違反性別平等,即日失效。換言之,從20日晚間起,女性若面臨雇主要求夜間工作,將失保護傘,無故不得拒絕;但若女性願意夜間工作,也不再受法律限制,一體兩面。

從20日晚間起,雇主在符合勞基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條件下,女性勞工可於夜間工作。另一方面,該法的立法原意是保護女性夜間安全,而今保護傘被大法官拿掉,女性未來在契約範圍內,也不得無故拒絕夜間工作,除非可證明有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雇主才不能強制其夜間工作。

此外,第49條第五項規定禁止妊娠或哺乳期間的女工夜間工作,因為第五項是依附在第一項上,而今第一項被宣告違憲,第五項一併失效。換言之,懷孕或正在餵乳的婦女,未來可能需要在夜間工作。

勞基法第49條第一項指出「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家樂福與華航因違反該條規定,受到裁罰,聲請釋憲;另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也認為該規定有違憲之虞,亦聲請解釋。大法官審理後認為,該法違反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宣告違憲,且即日失效。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中)宣讀第807號解釋文。(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中)宣讀第807號解釋文。(記者吳政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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