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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三中案」辯論 馬英九反控:檢方「非常規起訴」

前國民黨主席馬英九(見圖)涉入「三中案」,10日開庭辯論時答辯自認無罪,反指檢方才是對他「非常規起訴」。(資料照,本報合成)

前國民黨主席馬英九(見圖)涉入「三中案」,10日開庭辯論時答辯自認無罪,反指檢方才是對他「非常規起訴」。(資料照,本報合成)

2021/08/10 19:58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國民黨「三中案」,前黨主席馬英九等人被控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非常規交易等罪,今天(10日)開庭辯論;馬英九答辯自認無罪,交易過程一再要求必須合法,認為檢察官才是對他「非常規起訴」。全案辯結,合議庭定10月27宣判。

檢察官指控,馬英九在全案居於決定交易對象與價格的主導地位,偵審期間卻一再推稱不知道交易細節,並預留高額的訴訟救助經費,且在偵查審理之前,就已多次找律師演練臨訟的避罪說詞,根本是在開「串證大會」,審理期間還濫用財金會計專業術語,以掩飾、扭曲自己的犯罪行為,犯後態度不佳,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並沒收馬英九、前中投公司董事長張哲琛、總經理汪海清3人的犯罪不法所得。

馬英九列舉9點做為答辯,自陳他2005年8月就任國民黨主席前後,即公開宣示儘快處理國民黨黨產的決策,符合國民黨的利益,並無不當,無庸置疑,當時中投公司為了遵守廣電法規定,在94年12月26日前政黨必須退出廣播、電視,在經過中投公司內部專業團隊評估利弊得失、以及他的同意後,決定包裹出售中投等公司持有的華夏公司股權,馬認為這個決定,符合國民黨及中投公司的利益,沒有不當。

馬英九說,檢察官卻認為「當時並無出售華夏公司、三中股權的急迫性及必要性,違反了頂多是罰款而已」,馬批評「難道檢察官認為人民遵守法律的規定,是不對的?這不像是國家司法人員該講的話,我無法茍同」。

馬英九接著說,政黨存在的目的是要爭取執政、永續發展,而公司經營目標是追求最大商業利潤,國民黨並非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公司,黨主席的職責與中投、光華公司董事職責並不同,甚而會衝突,馬說他不能以追求最大商業利潤的公司董事心態來當黨主席,檢察官將他視為中投、光華公司的實質董事,以作為論罪基礎是不正確的,「也是錯誤的開始」。

馬英九指出,本案買賣條件的內部研擬、買賣雙方協商的具體過程、文件往來、契約議定及執行,他是看了法院的卷證才知道,認為檢察官不應該拿當時他不知道、不瞭解的事情說他犯罪,這對他並不公平。

馬說,檢察官起訴認為中投前董事長張哲琛隨時向馬請示並回報中投與榮麗余建新的磋商進度,經馬決策後完成簽署協議書,又說張哲琛向馬報告後,由馬同意將中影股權賣給莊琬均,中廣交易案張哲琛也有向馬報告細節,從而認為他犯罪,馬英九反駁,檢方並未詳實調查清楚張哲琛向他報告的具體內容,只是抽象、籠統的說張哲琛有向他報告,他就說犯罪,他無法接受,「莫非是檢察官對我的非常規起訴?」

馬英九表示,中投與與榮麗簽約後發生履約糾紛,他因忙於台北市政府政務及國民黨務,無法事必躬親、充分瞭解相關細節,他多次明確要求交易必須合法,參與本案的相關人員、律師都瞭解他的要求,並告訴他議定的做法是合法的,有錄音可憑,然而,這麼多專業律師、專業團隊積極參與、都說合法的事情,檢察官卻在事隔十多年之後說他犯罪,他無法接受。

馬英九舉例,來說,95年3月13日中投與榮麗冗長的會議中,雙方各說各話、各持己見,會議結束前他請雙方律師李永然、李念祖去研究解決方案,這有什麼不對?我需要擔心、質疑他們兩位律師研究提出的解決方案有違法問題嗎?且依據錄音原文,他當時很明確地告訴中投團隊與李永然「一定要找出一個方法,雙方可以接受,基本上不違法、能夠走完的」,然而檢察官卻限縮解釋當時我講「基本上不違法」的意思只是指「形式上合法」,馬認為檢察官扭曲解讀他的原意。

馬說,他與長榮創辦人張榮發並沒有協議包裹出售舊黨部大樓、華廈大樓,也未約定2棟大樓總價43億元,檢察官說他與張榮發達成出售2棟大樓價格的協議,再交由張哲琛、汪海清進行細節協商,但協議具體內容為何?他認為,檢察官起訴書與補充理由書的說法前後就不一致,未釐清犯罪事實就說他犯罪。

馬英九最後嘆一口氣強調,國民黨處理黨產是為了告別舊時代,也是建立新形象的開始,使國民黨重新贏得政權及人民信賴,振衰起敝,這是黨主席應負的責任,他從政3、40年來奉公守法、廉潔自持,黨主席任內他未領黨主席薪水,從未將黨產放進自己口袋,也未收取任何買家的錢,盡忠職守維護黨的利益,「我沒有犯罪」。

前國民黨主席馬英九(見圖)涉入「三中案」,10日開庭辯論時答辯自認無罪,反指檢方才是對他「非常規起訴」。(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前國民黨主席馬英九(見圖)涉入「三中案」,10日開庭辯論時答辯自認無罪,反指檢方才是對他「非常規起訴」。(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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