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政院修法 軍人洩露絕對機密給「中國人民」最高判18年
行政院完成現役軍人觸犯共諜罪的修法審查,將提報行政院明天召開的院會通過,現役軍人洩露軍事機密給中國人民,最高可處18年徒刑。(資料照)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共諜案層出不窮,行政院由政務委員羅秉成完成現役軍人觸犯共諜罪的修法審查,將提報行政院明天召開的院會通過,政院擬通過修正「陸海空軍刑法」,明定軍人洩漏或交付軍事機密文書、消息等給外國政府、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其派遣之人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所洩漏或交付屬絕對軍事機密者,加重其刑1/2,亦即現役軍人洩露軍事機密給中國人民,最高可處18年徒刑。
知情官員指出,對於行政院這項嚴懲軍人觸犯共諜罪的修法,由於在調查時,要舉證直接洩露軍事機密給中國政府非常困難,實務上則是洩密給中國人民,其實背後極可能是中國政府指使要取得台灣軍事機密,因此政院增訂修法,只要確定現役軍人洩漏或交付軍事機密給中國人民,可不必舉證以證明相關資料是要交給中國政府,就可依上述修法論處。
政院並修正陸海空軍刑法,明定替外國政府、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其派遣之人刺探或收集軍事機密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或其擬訂等級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1/2,亦即最高可判15年徒刑。
行政院鑑於軍事機密與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息息相關,屬絕對機密者更攸關軍事作戰成敗,一旦被洩漏、交付、刺探或收集,足以使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遭受重大危害,而有必要完善軍事機密的維護,政務委員羅秉成經參酌「國家機密保護法」對於洩漏、交付、刺探或收集報請核定國家機密的處罰,已完成「陸海空軍刑法」的修法審查。
陸海空軍刑法第20條規定,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洩漏或交付上述軍事機密於敵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政院修法則增訂,洩漏或交付上述軍事機密給外國政府、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其派遣之人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洩漏或交付上述軍事機密給敵人(指與我國武力對峙的國家例如中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者,則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