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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騷法草案政院通過 蘇貞昌:公布後半年施行加速保障婦女安全

    行政院長蘇貞昌主持院會,通過跟騷法,蘇揆並拍板公布後半年施行,以加速保障婦女安全。(資料照)

    行政院長蘇貞昌主持院會,通過跟騷法,蘇揆並拍板公布後半年施行,以加速保障婦女安全。(資料照)

    2021/04/22 12:21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因應恐怖情人等跟蹤騷擾事件頻傳,發生多起憾事,行政院今天召開院會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以保障全國婦女的安全,這部專法明定跟蹤騷擾的犯罪行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且若犯者攜帶凶器,則屬加重跟騷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以下罰金,行政院長蘇貞昌並拍板。此法自立法院完成審議經總統公布後的6個月施行,以加速新法上路。

    這項草案原本明定自公布1年後施行,由於警方未來在受理跟騷案件報案,若認為行為人確有嫌疑,將發出書面告誡,新制上路原評估要做警察教育訓練約1年的準備期,上午主持院會的蘇貞昌經徵詢內政部意見後,修正並拍板為「本法自公布後的6個月施行」,以加速保障婦女安全。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近來積極整合這部草案,包括調整內政部警政署有引發爭議的舊版,順利完成整合。政院版的草案將跟騷行為界定為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草案並列出8類樣態,包含監視、觀察知悉他人行蹤、盯哨守候尾隨,或以其他類似方法接近特定人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對特定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或其他相類似行為;利用電子通訊設備、網際網路等干擾行為,例如持續撥打無聲電話。

    根據草案,警方在受理報案進行刑事調查後,若認為行為人確有嫌疑,應以書面告誡,書面告誡有2年的效力,行為人若再犯,被害人、警察或檢察官都可向法院申請保護令保護被害人。檢方若認為行為人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跟騷犯罪之虞,也可以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多管齊下保護犯罪被害人。

    草案明定,如果行為人對特定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其有社會密切關係之人,實行跟騷行為,也會構成跟騷罪。

    根據草案,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2年,自核發時起生效,違反保護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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