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義祥條款! 過失致死最重判10年 政院明擬通過修法草案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台鐵太魯閣號408次列車撞上墜入軌道工程車,釀成49死、200餘傷悲劇,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被依過失致死等罪起訴,外界驚覺原來過失致死不論幾條人命,最重都只能判5年刑。行政院今天上午由政務委員羅秉成召開審查會,通過法務部提報修正刑法,依過失致死情節輕重分成3種刑期級距,增訂過失致死罪情節重大者,刑期分別最高可判7年與10年徒刑的2個級距。
行政院為符合社會期待,加速審查這項修法,目前安排行政院明天召開的院會擬通過法務部擬具的「中華民國刑法」第183條、第276條修正草案,政院院會明天通過後將由政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回顧先前造成15死的八仙塵爆與115死的維冠大樓倒塌案,均以過失致死論罪,最重只能判處5年刑,李義祥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同樣最重判5年,法界才意識到台灣對過失致死刑責極度漠視。在行政院的指示下,法務部召集刑法研修小組火速研修,提出加重處罰的修法送請政院審議,政院今天上午完成審查。
羅秉成上午邀集司法院等機關代表列席召開審查會,審查通過刑法276條修正草案,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犯前項之罪,其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也增訂,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刑法第183條明定,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政院上午召開的審查會通過修正刑法第183條,增訂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其情節重大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