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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助無期徒刑犯提早假釋 法務部:全面重計刑期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宣讀大法官第801號解釋。(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宣讀大法官第801號解釋。(記者吳政峰攝)

    2021/02/05 21:4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刑法第77條規定,被判無期徒刑者,發監前的羈押日數若未滿1年,不得折抵刑期。大法官認為違反平等原則,5日做成第801號解釋,宣告該規定即日失效,聲請釋憲的許姓殺人犯可望提早1年假釋。法務部是刑法的主管機關,也是檢察與矯正機關的主管機關,得知此事後,將全面重新計算刑期。。

    法務部指出,尊重釋憲結果,將就被宣告違憲的規定,進行後續的法制作業。另也已責令矯正機關,全面重新計算無期徒刑收容人的執行期間,即日起無期徒刑的羈押日數,應全部列入假釋門檻核計。

    法務部強調,若發現有因801號解釋而符合假釋門檻者,將儘速提報假釋;另曾經陳報假釋遭駁回者,亦將重新核算執行期間,符合假釋規定者,再行提報假釋,以符合釋憲意旨並兼顧無期徒刑收容人的假釋權益。

    大法官指出,被判有期徒刑的被告,之前關在看守所的羈押日數,均可折抵發監後的有期徒刑日數(如:羈押1年,判刑3年,則發監時只能執行2年)。

    但被判無期徒刑的被告,雖然外觀是無期,實則關滿25年就可提報假釋,惟刑法第77條規定,只有羈押超過1年的日數,才能計入25年內折抵(如:羈押366天只能折抵1天,其他的365天不得計入),大法官認為,這種設計對無期徒刑犯不公平,違反平等原則,5日宣告即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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