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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見假釋犯酒駕兩度被判免刑 檢察官:應給法官個案裁量空間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資料照)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資料照)

2020/11/06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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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殺人、強姦判無期 4人假釋再犯罪可免回籠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針對刑法規定,假釋出獄再犯罪,被判刑有期徒刑以上者,應撤銷假釋,回籠服完殘刑。大法官今做出第796號解釋,認為原規定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及保障人身自由意旨,宣告部分違憲,即日失效。對此,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今天表示贊同,他並指出,修法應有彈性,酒駕應有拘役或單科罰金刑度,否則恐過於僵化而導致極度扭曲。

林達表示,關於刑法第185條之3的不能安全駕駛罪,應修法恢復拘役或單科罰金之刑度,賦予法官的個案裁量空間,才能解決假釋中再犯的不公平現象,否則有些原先被判處20年以上重刑的假釋犯,若假釋在外後,另犯下不能安全駕駛罪,卻因此須回籠服完剩餘殘刑,將有違憲法的比例原則。

林達指出,關於類似重刑犯獲假釋後,在外犯下酒駕等不能安全駕駛罪,而須面臨回籠服殘刑的案例,他就曾見過多次,法官若遇到這類的案例,判輕也不是,判重也不是,最後乾脆判免刑,他還見過有類似的被告,被判2次免刑的例子,顯示原先刑法的規定過於僵化,使法官失去個案裁量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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