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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立院用警察權「護菊」創憲政惡例 葉毓蘭提案修法

立法院國民黨團7月指控立法院在審查監察委員人事案時動用警察權,保護監察院長被提名人陳菊、限制在野黨立委人身自由及職權。國民黨立委葉毓蘭近期也為此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7條之1及第7條之2條文草案」,明定「國會警察權」的使用與規範。圖為7月14日立法院外,抗議民眾與警方衝突。(資料照)

立法院國民黨團7月指控立法院在審查監察委員人事案時動用警察權,保護監察院長被提名人陳菊、限制在野黨立委人身自由及職權。國民黨立委葉毓蘭近期也為此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7條之1及第7條之2條文草案」,明定「國會警察權」的使用與規範。圖為7月14日立法院外,抗議民眾與警方衝突。(資料照)

2020/10/02 13:52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立法院國民黨團7月指控立法院在審查監察委員人事案時動用警察權,保護監察院長被提名人陳菊、限制在野黨立委人身自由及職權。國民黨立委葉毓蘭近期也為此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7條之1及第7條之2條文草案」,明定「國會警察權」的使用與規範,若警員在院區內限制立委人身自由、妨礙行使職權,應予最嚴厲懲罰、從重處分,涉及刑責應加重其刑至1/2,該提案最快下週二在立法院會付委。

葉毓蘭表示,1991年之前立院曾6度動用警察權,雖形成憲政慣例,卻因無明確法律授權,20多年來未再使用,今年7月14日立法院審查監察院長及副院長、監察委員的人事同意案時,立院卻調度大批警察進入院區保護當時監察院長被提名人陳菊,並於議場外的院區限制在野黨立委的人身自由、進入議場權,侵犯立委職權行使,不僅破壞國會自主,也創下憲政惡例。

葉毓蘭指出,揆諸英、美、德、法、日等民主憲政國家,都是透過憲法、法律或議事規則授權國會議長行使國會警察權,反觀我國,只有「立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項規定「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並無任何賦予院長動用警察權之規定。

葉毓蘭主張,應該明文規範「國會警察權」的使用及授權,立法院院長、副院長得於議場內動用警察權,並應以排除院會主席議事障礙、維持議事秩序的即時處分為限,目的達成就該停止,須遵守憲政慣例與符合國會自主獨立原則,當有違規疑義時,經黨團提案,應於1日內召開黨團協商,研議符合國會自律之處理方式。

該提案也規範,除了派駐在立院編制內的保六總隊員警及駐衛警外,其他警員非經立法院長書面請求或同意,不得進入立院院區內執行勤務,且警員不得於院區內限制立委人身自由、進出議場或妨礙行使職權行使。

葉毓蘭認為,為了避免行政權干預司法權,應予最嚴厲懲罰,違規員警必須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從重處分,若涉及刑責,應加重其刑至1/2,為避免相關爭議,警員行使警察權期間的相關人員名冊、蒐證證物與錄音、錄影、電磁紀錄等相關證據應至少保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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