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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團指立院動用警察權 林志嘉:混淆定義、絕無此事

國民黨立院黨團今召開「民主已死!立法院30年來首次動用警察權!」記者會,抨擊濫用警力維安。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表示,並無此事,該指控也混淆警察權的定義。(記者王藝菘攝)

國民黨立院黨團今召開「民主已死!立法院30年來首次動用警察權!」記者會,抨擊濫用警力維安。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表示,並無此事,該指控也混淆警察權的定義。(記者王藝菘攝)

2020/07/15 11:29

〔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立法院國民黨團上午召開記者會指立法院昨在監委人事審查衝突中動用警察權,秘書長林志嘉表示,並無此事,該指控也混淆警察權的定義。

立法院上午發出新聞稿,林志嘉指出,立法院警察權是指議場等會議空間內;但昨日上午於議場後門外發生衝突,甚至發生委員助理涉入委員間攻防,警衛隊同仁本於職責應維護場外安全並維持安全通道,與「警察權動用」毫不相干,是混淆定義,也對警察同仁不公平。

立法院指出,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款:「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及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第5條:「為維護會場秩序、防止危害及保護委員安全,警衛人員得應院會或委員會主席之召喚,進入會場,執行警衛勤務。」故動用警察權係指為維護議事秩序於議事廳或委員會內部之主席權限。

立法院表示,縱觀以往本院院長動用警察權將委員架離議場的紀錄,分別為1988年12月6日、1989年7月4日劉闊才院長及1990年5月29日、1990年11月6日、1990年12月18日、1991年4月12日梁肅戎院長共6次,1992年國會全面改選後即未動用。

立法院表示,至於議場外之陳抗事件均基於院區安全維護需要,依據「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第3條規定;因事實需要本院得隨時請求治安機關調派員警支援勤務。係為維護委員職權行使及本院院區人員人身安全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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