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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通過人權會職權行使法草案 立院開議前函送審議

國家人權委員會副主委高涌誠。(記者謝君臨攝)

國家人權委員會副主委高涌誠。(記者謝君臨攝)

2020/09/08 11:45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監察院院會今天通過「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明定人權會處理案件應依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並得要求政府機關、私法人或私人團體協助配合調查,草案將於9月中旬立法院開議前函送審議;此外,會中也通過「監察法」第26條修正草案,賦予調查報告法源依據,如涉人權保障得適度公開。

有關人權會職權行使法源,監院於5月12日即函送立院「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第五章之一,但在廢除監察院、考試院的聲浪之下,甫於8月1日上任的第六屆監委則認為,應將人權會職權法源與監察法脫鉤,若屆時真要廢除考、監,人權會職權才不受到影響,因此決議撤回前案,另立新法。

人權會副主委高涌誠說,新法與撤回的草案兩者之間最大的差異,在於新法明定該會處理案件應依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人權會處理案件較屬軟性性質,其職權行使法草案中的「訪查」、「國家巡查」是參照紐、澳人權會的建議,針對國家系統性人權侵害問題,需要進行更大規模的巡查,並將私人騷擾降到最低。

監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為強化促進及保障人權之職責,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的維護,建立普世人權價值及規範,並與國際人權接軌,因此提出「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使該會有完整的作用法可為遵循,並達成聯合國「巴黎原則」揭示國家人權機構保障及促進人權之目的。

人權會職權行使法草案共13條文,除明定該會處理案件應依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並規定處理陳情案必要時得進行調解;另,進行案件調查、訪查或系統性的國家詢查時,得要求政府機關、私法人或私人團體協助配合;各級政府機關因涉及人權侵害事項,必要時得協助人民提起司法救濟及聲請參加訴訟。

此外,院會也通過「監察法」第26條修正草案,明定監院調查權的行使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及合乎比例原則,以彰顯法治國家監察權行使的基本原則;調查案件除報請結案外,應提出調查報告,賦予調查報告法律位階法源依據。

另,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將現行有關調查人員對外不得宣洩的規定增訂但書,使與公共利益或人權保障有關者例外得公開,讓監察職權的行使更臻完善。

高涌誠指出,院會也通過人權會諮詢顧問的遴聘辦法,雖然10位人權委員的背景多元,但一定會有不足之處,為促進多元思考,因此依人權會組織法規定,另訂諮詢顧問遴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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