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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憲法上重大公共利益 黨產條例不受「溯及既往」天條影響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部分法官認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有違憲疑義,聲請釋憲,大法官兼司法院長許宗力(中)昨日率大法官於司法院憲法法庭宣示釋字第七九三號解釋,黨產條例全部合憲。(記者廖振輝攝)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部分法官認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有違憲疑義,聲請釋憲,大法官兼司法院長許宗力(中)昨日率大法官於司法院憲法法庭宣示釋字第七九三號解釋,黨產條例全部合憲。(記者廖振輝攝)

2020/08/29 08:34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攸關追討國民黨近千億元不當黨產能否站得住腳的「黨產條例」釋憲案,部分爭議條文昨均被大法官宣告「合憲」。換句話說,國民黨及附隨組織名下資產如為不當黨產,收歸國有的機會將大增;而較具爭議的莫過於追討不當黨產是否違反溯及既往等憲法原則?大法官解釋均合憲。

關於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爭點,大法官解釋,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的法律,原則上不得溯及既往;也就是說,法律原則上不得溯及適用於「法律施行前即已終結的事件」。不過也有但書,立法者制定的法律若是「追求憲法上的重大公共利益」,溯及既往便不再是當然不許的天條;黨產條例即屬此類。黨產條例施行前,已脫離政黨的組織仍可被評定為「附隨組織」,在此範圍內,黨產條例即屬於具溯及既往效力的法律。

國民黨之所以成為黨產條例的主要適用對象,是因其在我國政治社會背景演進下具有特殊地位,立法目的是為避免過度干擾政黨活動及耗費行政資源,有效進行不當黨產的調查及處理,以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落實轉型正義,符合憲法平等原則。

大法官解釋,黨產條例是為了認定與政黨關係密切的附隨組織,進而調查及追討不當黨產,該條例所規定的「溯及既往效力」,有合憲的正當事由。被該條例調查的相關組織,仍可依訴訟途徑尋求司法救濟,並無取代司法機關而使機關彼此間權力關係失衡的問題,符合權力分立原則。

此外,解散政黨應透過憲法,而黨產條例規範政黨財產的移轉及禁止事項,沒涉及政黨的解散,也沒剝奪政黨賴以存續及運作的財產,符合憲法保留原則。

黨產條例施行前已脫離政黨的組織,若被溯及納入追討及規範對象時,相關組織雖無法預知將來可能會被納入規範對象,但其組織基礎仍源於戒嚴時期黨國不分的威權體制,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大有扞格,因此也不違反憲法信賴保護原則。

仍由政黨控制的附隨組織自應受黨產條例規範,如已脫離政黨,若非以相當對價轉讓,實質上仍擁有部分不當黨產,如沒併入黨產條例規範對象,調查過程易有重大缺漏,且已無相同有效的手段可行,定義附隨組織範圍有必要性,手段與目的達成間有實質關聯,符合比例原則。

附隨組織無論有無脫離政黨,仍與政黨關係密切,關於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的條文,雖屬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但行政法領域亦有相關用語,而實質控制的涵義也能由法院依法律解釋,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附隨組織的財產可能來自不當黨產,基於合憲的公益目的納入規範,符合平等原則。

黨產條例爭議條文與合憲理由。

黨產條例爭議條文與合憲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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