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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宣告黨產條例「合憲」 北高行:依解釋裁判

針對大法官宣告黨產條例「合憲」,北高行稍早表示尊重。(資料照)

針對大法官宣告黨產條例「合憲」,北高行稍早表示尊重。(資料照)

2020/08/28 19:56

首次上稿 18:11
更新時間 19:56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7位法官李玉卿、鍾啟煒、李君豪、陳金圍、陳心弘、吳俊螢、畢乃俊,認為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大法官下午4時宣告「合憲」。北高行簡短回應表示,尊重大法官解釋意旨,且該解釋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包含狹義法院及人民的效力,故法官應受拘束依解釋意旨裁判。

本件聲請案源於北高行兩個合議庭認為,憲法制度上就黨產條例對於政黨的規範,應具有憲法基礎,而黨產條例雖非針對違憲政黨的解散相關事宜,但黨產會負責調查、處理並執行,故黨產會解釋適用黨產條例,將實際影響政黨的發展與存立,實質上與憲法保留有關。

合議庭表示,黨產會的任務特殊,是在追索具憲法上地位特定政黨的財產,其委員、主委的任命應由行政、立法權共同為之,以取得民主正當性,但黨產會委員的任命未經國會同意,顯然違反體系正義,與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未合,應屬違憲。

合議庭也說,黨產條例設置黨產會以聽證程序,取代法院以司法程序判斷決定財產權的變動,不僅非功能適當的機關,也已侵犯司法權核心,有違權力分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合議庭指出,創設黨產條例是以國民黨為中心進行追討,由立法紀錄可知通篇指向特定政黨,可知立法者心中射程就是國民黨,一旦適用將造成國民黨不能處分財產的困境,反而悖離黨產條例立法目的之一的「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

而國民黨「實質控制」的機構即為附隨組織,合議庭認為,立法者對於運用「實質控制」一詞的立法疏漏,容易擴大恣意空間,且法律意義無法預先知悉以供遵循,未符依法行政的法律明確性原則,連目的與手段間的正當性都無以建立,更難謂合於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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