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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達造謠案警遭法院打臉 監委列三大違失要警政署檢討

台大政治系教授蘇宏達前年在臉書批評故宮政策,遭警方依違反社維護送辦,法院裁定不罰,監察院要求警政署檢討改進違失。(資料照)

台大政治系教授蘇宏達前年在臉書批評故宮政策,遭警方依違反社維護送辦,法院裁定不罰,監察院要求警政署檢討改進違失。(資料照)

2020/07/09 20:31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台大政治系教授蘇宏達前年在臉書批評故宮政策,遭警方認定是假消息,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但法院認定屬言論自由保障範疇,裁定不罰。監委仉桂美調查後,認定該案有三大違失,包括警方逾裁罰時效仍送審、未依法院建構不罰的審查原則過濾、異地傳訊違反管轄規定。監察院要求警政署檢討改進。

本案調查委員為仉桂美、劉德勳、包宗和。監委表示,社維法規定,自違反該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逾2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蘇宏達於2018年11月16日在其臉書粉絲團公開貼文發表言論及影片,南港分局於2019年12月20日詢問蘇宏達,距其貼文行為時間已逾2個月裁處時效。

監委指出,法院審理後裁定蘇宏達案不罰,審查原則包括:如「有所本」即非謠言;政府政策攸關公共利益可受公評;個人意見表達與合理評論屬言論自由;縱引起不特定人瀏覽、回應、分享、討論、爭議,也難認定有影響公共安寧。

此外,監委說,針對涉散布謠言案件,警方於2019年移送件數為151件,法院裁定不罰者109件(不罰率72.2%);警政署應督促所屬在查處類此案件時,確依審查原則檢視,並遵循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明顯而立即的危險」之界限,要件不符者不應移送法院,以免侵害人民依憲法享有的言論自由及造成寒蟬效應。

監委也指出,警政署於2015年7月22日即已通令,如受理非本轄案件,應即依規定移送管轄警察機關依法查處。為避免異地傳訊情事頻傳,警政署應落實督導所轄,依社維法規定以行為人住居所管轄原則辦理,避免民眾奔波勞苦。

最後,針對社維法中「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的案件,因分由不同法院審理,產生裁定結果相反的情況,法官雖獨立審判,實務上卻形同一個條文法官各自解讀,有違「法律明確性」的要求,宜請司法院研議如何將見解趨於一致。另請內政部針對該條文的構成要件進行檢討,以因應網路社會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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