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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委傅崐萁凱聚炒股案判刑2年10月定讞 確定入獄

    無黨籍區域立委傅崐萁。(資料照)

    無黨籍區域立委傅崐萁。(資料照)

    2020/05/14 15:04

    首次上稿 13:22
    更新時間 15:04(新增判決理由)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曾有「花蓮王」封稱的花蓮縣無黨籍區域立委傅崐萁,前年9月因合機炒股案被判8月定讞入獄,去年4月18日出獄後選上立委,但他另案被控炒作凱聚、華隆等上市公司股票案,纏訟20年後,高等法院更三審去年判傅2年10月徒刑;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傅確定要關2年10月,近日必須入獄,最高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

    判決指出,綽號「小傅」的傅崐萁,於1997、98年間以投資股票為業,與時任台鳳公司負責人黃宗宏、已故股市金主黃任中等人,集資炒作凱聚、昱成、長億、華隆公司上市股票,黃宗宏另被控炒作台鳳股票。

    傅崐萁與黃宗宏歷審都被判有罪,2013年高院更二審認定此案審理已13年,符合速審法「審理超過8年」的可減刑規定,改輕判黃宗宏4年徒刑、傅崐萁3年。

    最高法院2015年8月駁回黃宗宏的上訴案定讞,但認為更二審只認定傅崐萁炒作凱聚、昱成、長億股票構成犯罪,但華隆的部分卻漏未裁判,因此將傅的部分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三審認定傅有罪,去年2月10日依違反證券交易法操縱股價罪,判刑2年10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

    最高法院認為,更三審已逐一充分說明證據採用、事實認定與量刑依據,並說明不採信辯詞的理由,三人的上訴理由都未具體指出原判決有何違反法令之處,只有主觀地指責判決不當,「漫事爭論」,不符上訴第三審的法定理由與法律程式,因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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