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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納管操作槍 非制式槍枝比照制式處罰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長徐國勇列席報告並備詢。(記者塗建榮攝))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長徐國勇列席報告並備詢。(記者塗建榮攝))

2020/04/15 16:36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初審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條文除將製造、販賣、轉讓或持有非制式槍枝的刑責,改為與制式槍枝相同外,也將市售具有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的「操作槍」納入列管,同時提高違規時的行政罰鍰金額。

今內政委員會初審時,採納行政院提案版本,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的槍砲定義中,加入「制式或非制式」等文字,使相關規定明確及於非制式槍枝,若順利三讀通過,未來所有具殺傷力之槍砲,不論是制式或非制式槍砲,均一律依相關處罰規定進行追訴。

此外,目前槍枝必須具備「打擊底火」才會被政府納入必須列管的「模擬槍」範疇,卻有部分廠商遊走法律邊緣,在市面上販售不具打擊底火、可輕易改造為具殺傷力槍枝的「操作槍」,因此本次初審條文也明定,只要具有「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就算是模擬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為遏止這類模擬槍成為治安漏洞,初審條文也提高相關行政罰鍰金額,若是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政府公告查禁的模擬槍,罰鍰「天花板」將從現行150萬元提高為250萬元;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者的罰鍰上限也從10萬元提高至20萬元。

若是將這類模擬槍改造成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但尚不具殺傷力者,罰鍰上限也從現行20萬元提高至30萬元。

針對修法前已持有操作槍的民眾,內政部長徐國勇今在會中說明,屆時將會開放民眾在修法通過後6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有報備者就不會開罰,政府也會落實相關公告、宣導作業。

徐國勇也提到,本次之所以提出修法,就是因為改造槍枝比起過去更加氾濫。據內政部統計,近5年持用改造槍枝犯罪的比例高達9成,制式槍枝僅占約1成,而且這些改造槍枝多是以市售的操作槍作為基礎改造而成。

對於外界擔心本次修法衝擊國內玩具槍廠商,徐國勇則強調,台灣的玩具槍產業在世界上是一等一,本次修法會把界線劃清楚,不會去打擊正當的經濟活動,也不會讓相關出口受到影響,這一點請業者放心,細部查核辦法將與經濟部共同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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