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厚生大樓案 黨產會:政院指示孫運璿幫KMT買台電公產

黨產會今日舉行「厚生大樓坐落基地」是否為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並已移轉他人所有之追徵案聽證會。圖為原台電公司財產的厚生大樓土地。(圖由黨產會提供)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行政院黨產會今日下午舉行「厚生大樓坐落基地」是否為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並已移轉他人所有之追徵案聽證會。黨產會強調,該案土地原為台電財產,無法適用「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對於國民黨要求議價讓售,當年國民黨政府行政院交辦「從政黨員同志」經濟部長孫運璿、財政部長李國鼎等人特案處理,讓不能買台電財產的國民黨能夠買到,與其威權體制下的執政優勢地位有關。
當事人中國國民黨今日未派人出席聽證會,申請延期已在今日上午被黨產會駁回;黨產會發言人施錦芳表示,國民黨今日有派代表到聽證會外,但沒簽到也不出席聽證,就在外面遊蕩,黨產會感到非常遺憾。
據黨產會調查,位於台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二段1號的厚生大樓土地,原本所有權人為台電公司,國民黨台灣區產業黨部委員會在1970年發函給台電,告知1970年4月1日先與貴公司成立租約,為早日興建大樓工程,擬將原房屋拆除,及詢問可否按議價出售。
黨產會表示,台電公司當年查依照「國營事業土地買賣交換辦法」規定,台電公司出售房地,不得與私人或人民團體議價。但因為是國民黨要買的,台電就以「惟該會(指國民黨產業黨部委員會)領導各級,協助產業發展,情況特殊,可否特准與之議價讓售」上報給經濟部,協請行政院核示。
黨產會指出,為此行政院在1970年發了一個「行政院從政黨員函」裁示,先交辦內政部長徐慶鐘同志、經濟部長孫運璿同志、財政部長李國鼎同志進行討論,之後相關部會便開會,擬以議價辦理讓售,該方案最後上報給政院核奪,1970年11月由政院特准本件房地讓售。
黨產會強調,依「國營事業土地買賣交換辦法」當時規定,台電不得讓售系爭土地及原地上建物。土地讓售案經層呈經濟部、行政院請示後,比照「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讓售,與國民黨於威權體制下的執政優勢地位有關。
黨產會批評,該土地無法直接適用「國有財產法」規定讓售,卻由行政院決定比照「國有財產法」讓售,此有疑義。且房地均為台電公司所有,無收回困難、難於招標比價情形,國民黨以價購土地之意思訂定租約,「僅在外觀上符合『國有財產法』讓售規定。
代表台電出席聽證會的台電公司組長鄭文菁則提及,據台電調卷資料顯示,「國營事業土地買賣交換辦法」是1962年由政院頒布施行,該辦法不是台電所擬定的。
鄭文菁指出,1970年10月政院有修正公布該辦法,依據第5條規定,國營事業買賣土地,應經公司董事會決議,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若其價額較大,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該案當年在適用法規上有疑慮,而且價額是需要報部核准的,所以台電公司一路呈報至經濟部,並轉呈給行政院核定。

針對厚生大樓坐落土地追徵案,黨產會今日公布檔案指出,行政院在1970年發出「行政院從政黨員函」裁示,交辦內政部長徐慶鐘同志、經濟部長孫運璿同志、財政部長李國鼎同志進行討論。之後便由相關部會開會,以議價辦理讓售。(記者陳鈺馥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