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壽豐鄉長曾淑懿涉「搓圓仔」判4年 曾︰依法上訴
曾淑懿涉嫌以5萬元「搓圓仔湯」被起訴。(資料照,記者王峻祺攝)
首次上稿15:29
更新時間16:15(新增曾淑懿說法)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國民黨籍花蓮縣壽豐鄉長曾淑懿去年參選時,涉嫌透過樁腳以5萬元向有意參選鄉長的謝姓鄉民要求放棄參選,改選鄉民代表,花蓮地檢署去年底依違反選罷法將曾、許2人起訴;花蓮地方法院認為對於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賄賂,而約其放棄競選,處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250萬元,褫奪公權3年,仍可上訴。
曾淑懿透過新聞稿回應指出,內容所述的判決內容與事實不符,供詞前後矛盾,將依法上訴。她強調她的服務延續,愛鄉行動持續;一心一意,擁抱壽豐,初心不變,壽豐向前。
檢方調查指出,去年8月間,曾淑懿得知同鄉謝姓鄉民前往領取鄉長及鄉民代表登記申請書後,透過許姓樁腳與謝男聯繫,口頭要求謝姓鄉民放棄競選壽豐鄉長,謝男雖未應允,曾淑懿竟透過許姓樁腳交付5萬元,請謝男改為競選鄉民代表,而謝男把5萬元退還,並參選鄉長,檢察官陳宗賢調查後認為涉嫌違反選罷法提起公訴。
法官認為,被告曾淑懿為為社會歷練經驗豐富的成年人,自知以交付賄賂方式,要求具候選人資格的謝男不要參選,違反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1項對於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賄賂而約其放棄競選,會危害選舉公平、公正和純潔性,破壞社會善良風氣與民主法治秩序甚鉅,在客觀上尚無情狀可憫恕之處。
被告曾淑懿被依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1項,判處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250萬元,褫奪公權3年;而許姓樁腳則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100萬元,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花蓮縣政府民政處指出,後當選人犯第97條第1項至第3項,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務或職權,要收到正式公文後才會啟動派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