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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修正 法務部:犯罪被害人權利保障跨一大步

立法院今日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增訂被害人保護及訴訟參與等條文,法務部表示贊同,認為象徵我國落實犯罪被害人權利保障又向前跨一大步。圖為法務部外觀。(資料照,記者陳慰慈攝)

立法院今日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增訂被害人保護及訴訟參與等條文,法務部表示贊同,認為象徵我國落實犯罪被害人權利保障又向前跨一大步。圖為法務部外觀。(資料照,記者陳慰慈攝)

2019/12/10 23:08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針對立法院今日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增訂被害人保護及訴訟參與等條文,法務部表示贊同此立法保護,此次修法通過後,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明文賦予被害人程序主體地位,象徵我國落實犯罪被害人權利保障又向前跨一大步。

法務部表示,刑事司法的目的,不僅止於側重保障被告人權,亦應同時尊重犯罪被害人的程序主體地位,才足以真正貫徹司法正義。

法務部指出,一向對犯罪被害人保護不遺餘力,6年前起即不斷呼籲參考德、日立法例,修、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專章,在法制面落實被害人的程序權利,回復程序中應有的尊嚴,樂見經與司法院多次研商後,亦贊同法務部主張而完成相關刑訴法草案會銜,又經立院民進黨團及立委周春米等人重視及大力支持,終能於今日三讀。

法務部細數此次修正通過的規定,就重大案件引進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使特定犯罪被害人得全程參與審理過程,並賦予其對於準備程序事項、證據調查及科刑範圍等陳述意見之權利;另賦予得選任代理人及閱覽訴訟卷證,使其瞭解訴訟程序進行及卷證資料內容。

修正條文並規定偵查及審判中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的保護,及開庭時得利用適當遮蔽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旁聽人予以適當隔離,保護其隱私,此外,讓具有一定親屬關係、專業的人士或獲得被害人信賴的人,均得陪同被害人在場,照顧其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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