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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再審當事人可到庭說明 立院三讀通過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強化人民聲請法院再審的程序保障;三讀條文規定,聲請再審的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的意見。(資料照)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強化人民聲請法院再審的程序保障;三讀條文規定,聲請再審的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的意見。(資料照)

2019/12/10 10:49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強化人民聲請法院再審的程序保障;三讀條文規定,聲請再審的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的意見;此外,聲請再審若有正當理由而無法提出原判決膳本,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指出,為完善刑事訴訟制度,落實憲法訴訟權保障意旨,關於聲請再審的程序保障,包含請求調取原判決膳本、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卷證資訊獲知權、到場陳述意見權、依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不合法律程序的補正等事項,均有明文增訂的必要,因而提案修法,盼減低冤案發生與強化救濟制度。

三讀條文指出,聲請再審的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的意見。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另,法院認為聲請再審的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但其不合法律上的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此外,現行條文規定,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將原判決的膳本及證據提交管轄法院。然而,考量原判決的膳本當事人恐已無留存,因此新增條文「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膳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三讀條文載明,聲請再審得同時釋明其事由聲請調查證據,法院認有必要者,應為調查。法院為查明再審的聲請有無理由,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另,條文原規定,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本次修法增訂,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駁回聲請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

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周春米強調,修法並非變更再審聲請要件,而是針對再審程序,在法院裁定再審前,不要硬梆梆用一些程序卡住當事人,讓他不能提再審,也希望讓法官可以直接面對當事人的聲請,聽聽當事人怎麼說,這是很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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