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維法「易以拘留」恐違憲 立院三讀通過刪除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現行法中明訂行為人逾期繳納罰鍰,警察機關得以聲請「易以拘留」的條文予以刪除。此條文長期被質疑有侵害人民人身自由之虞,民進黨團因此提案,將有關拘留的部分全數予以刪除。(記者簡榮豐攝)
〔記者彭琬馨/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現行法中明訂行為人逾期繳納罰鍰,警察機關得以聲請「易以拘留」的條文予以刪除。此條文長期被質疑有侵害人民人身自由之虞,民進黨團因此提案,將有關拘留的部分全數予以刪除。
立法院民進黨團在提案中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沿自行憲前即已公布施行的違警罰法,已有通盤檢討之必要,同時考量行政執行法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已有相當健全的法制規範,社維法涉及罰鍰的執行部分,應全歸適用行政執行法。
草案完成三讀後,社維法第20條修正為「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3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另有關拘留的第21條條文則全數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