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斬斷販毒集團金脈 立院初審通過擴大沒收制度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法案,法務常務次長張斗輝備詢。(記者塗建榮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法案,法務常務次長張斗輝備詢。(記者塗建榮攝)

2019/11/11 16:19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為斬斷販毒集團金脈,法務部推動「擴大沒收制度」修法;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相關條文,若檢警調查獲毒犯本案違法行為時,另起獲其不明來源財產,且足認是他案違法行為之所得,仍可沒收。司法院則提醒應注意人權保障。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立院司委會上午審查毒品相關修法,邀請法務部常務次長張斗輝、法務部檢察司司長王俊力、司法院刑事廳法官顧正德等人報告並備質詢。

針對「擴大沒收制度」修法,行政院提案指出,毒品犯罪常具有暴利,且多具有集團性及常習性,對於查獲時無法證明與本案有關,但可能與他案犯罪行為有關且無合理來源的財產,如不能沒收,將使毒品防制成效難盡其功,且產生犯罪誘因,難以杜絕毒品犯罪行為,因此實有引進「擴大沒收制度」的必要。

張斗輝說,販毒是重罪、萬國公罪,我們希望仿照「洗錢防制法」及德國相關立法規定,徹底剝奪毒犯販毒所得,實務上販毒者若未被羈押,到他判決確定前,有很多仍會從事販毒,有必要徹底剝奪(其金脈)。對於沒收標準,張強調,須符合相關規定且經法院審理,才有辦法沒收,過程要很嚴謹。

對此,顧正德認為,擴大沒收有別於以往的定罪沒收,在未定罪前認定,要件須很嚴謹,目前法條設計寫「有事實足認」,我們擔心,有事實足認的心證高度或檢方舉證的強度,究竟要到哪個強度,這部分要說清楚;以法院立場,必須要達到完全確信程度,我們在沒收才比較可以確認。

顧正德說,希望透過法條設計,在人民財產權與公共利益之間取得平衡,一昧擴大沒收,可能會有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或法律明確性原則,這部分要做宣示。

王俊力指出,就證明程度而言,已要求檢察官要達到有事實足以認定才行,盼修法先走出第一步,未來視實務上的狀況再來檢討。

由於在場立委與官員無其他意見,最後會議主席、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裁示通過增訂「擴大沒收制度」條文;初審通過條文指出,若犯製造、運輸、販賣等毒品犯罪行為,有事實足以證明被告有來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財產,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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