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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奧運銅牌女警紀淑如浮濫敘獎608次 監院促內政部檢討

    紀淑如擔任高雄鳥松分駐所所長期間,獲時任仁武分局分局長李金龍嘉獎864次,清查後有608次不符規定遭撤銷。(資料照)

    紀淑如擔任高雄鳥松分駐所所長期間,獲時任仁武分局分局長李金龍嘉獎864次,清查後有608次不符規定遭撤銷。(資料照)

    2019/09/05 22:14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曾代表台灣出征雪梨奧運榮獲跆拳道銅牌的紀淑如,於擔任高雄鳥松分駐所所長期間,疑與時任仁武分局分局長李金龍傳曖昧之情,李金龍因而徇私在1年內給予紀員嘉獎864次,而後608次不符規定遭撤銷;監察委員林雅鋒調查後,認定警員獎勵確有過度膨脹、有失衡平及欠缺公開透明等問題,促請內政部檢討改進。

    監委指出,警員獎勵與一般公務人員不同,整體設計採「重獎重懲」原則,並結合陞遷調補作業,考量警察工作充滿高度危險及辛勞,故應尊重警察人事制度整體規劃及長期實施的信賴關係,但警政署仍應注意「獎當其功」、「獎勵即時」、「衡平適度」等基本原則,檢討現行警員獎勵制度的運作情形。

    監委表示,李金龍為特別照顧紀淑如,濫用其領導統御權限,壓迫所屬對紀員簽辦不符規定的獎勵案,不願配合者則遭刁難。紀員於2017年獲記864次嘉獎,清查後有608次嘉獎不符規定遭撤銷,其敘獎數量浮誇驚人。為避免主官濫用獎勵權限,紊亂人事管理的公正性,內政部應督導所屬落實相關策進措施。

    監委指出,警政署於1998年間修正「警察機關辦理獎懲案件注意事項」,增訂「功獎平衡作業」,規定各警察機關應按該年度員警編制的預算人數計算,每人核給3分即3次嘉獎,以2017年底全國警員6萬3926人計算,換算每年總額管制應在19萬1778次嘉獎內。

    然而,2017年警員獎勵案高達239萬件,較2001年度警員獎勵案約112萬件成長逾1倍之多;且該年度嘉獎總數高達325萬4129次,為總額管制量的16.97倍,該注意事項顯已形同虛設。再者,獎勵總額應依各機關績效表現而定多寡,但竟以各機關員額數核算,有失獎勵本旨,應儘速檢討改善。

    此外,監委說,因「遷調積分」獎勵分數無上限,各警察機關基於員警回鄉服務的需求或鼓舞士氣等考量,恐造成競相提高獎勵,且過度稀釋年資與考績所占比率;相對而言,「陞職積分」達比例上限者眾,可能形成齊頭式平等,致主官評分成為唯一關鍵,恐違反應採功績取向之原則。

    另,部分警察機關辦理記功以下的平時考核,不論其事實及獎額有無明確標準,未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或核議,逕由人事單位層報主官核定後下達,不符考績法施行細則所定程序;且獎勵人令僅下達受獎人及相關單位而未對內公告,也違反激勵士氣的本旨及公開透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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