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修法 捷運軌道以外毗鄰土地不得徵收開發
蘇揆拍板修法,捷運軌道以外毗鄰土地不得徵收開發。圖為資料照。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為回應大法官釋憲文,行政院今天召開的院會拍板「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於現行規定,政府可徵收軌道以外的毗鄰地區土地,進行土地開發,被大法官認為違憲,院會決定通過修法刪除相關違憲規定,亦即未來這項修法經三讀通過後,政府就不能徵收軌道以外的毗鄰地區土地來進行土地開發。
現行大眾捷運法第7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依法可報請徵收軌道以外的毗鄰地區土地。
由於司法院於104年9月25日作成釋字第732號解釋,大法官認為這項規定不符憲法的比例原則,也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意旨,應檢討修正,因此行政院在這次修正草案刪除法條中「毗鄰地區土地」等相關文字與定義。
此外,為利捷運建設的推動,促進都市發展,大眾捷運法第25條增訂授權主管機關可視營運需要委託其他大眾運輸業者辦理營運,另對位於捷運禁建範圍內興辦的公共工程,為維護捷運設施安全及公眾利益,有適當解除禁建限制之必要,行政院這次也修正大眾捷運法第45條之1,符合該條第1項的公共工程行為,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採取必要措施者,不受禁建規定的限制。
主持院會的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這次大眾捷運法修正,除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32號解釋修正相關條文,以保障捷運周邊地區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另併同鐵路法的修正,建立我國軌道使用產品(包含使用於鐵路之材料、零組件、軟硬體設備等)檢測驗證制度,將有助提升國內軌道關鍵技術自主能力,促進軌道產業發展,同時確保運輸安全及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