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竟高達277名重刑犯落跑 修法通過:直接抓去關!
立法院臨時會今天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日後法官只要宣判2年以上之罪確定,檢察官就可以直接把被告抓去關。(記者謝君臨翻攝國會頻道)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法務部統計,光是2018年間,被判7年以上重罪確定的被告中,竟有高達277人於發監前的空窗期落跑,公然挑戰法律,立法院今天(3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防逃機制修正案,日後法官只要宣判2年以上之罪確定,檢察官就可以直接把被告抓去關,降低空窗期逃匿的風險。
涉貪的高雄地檢署前檢察官井天博(61歲,現名井樹華)2015年被判刑11年半確定,卻遲遲未到監執行,經查才知道他早已潛逃出境;前台南縣議長吳健保涉入職棒假球案,被依詐欺、恐嚇罪判刑5年5月確定,也在發監前夕逃往菲律賓。落跑案件屢見不鮮,原因就在於現行防逃機制形同「紙糊」,不堪一擊。
現行判決確定時,法官會先把裁判書交給檢察官,檢察官再傳喚被告前來執行發監,若被告遲遲不到,才能發布通緝,每個環節都須行政作業時間,少則數天,多則數星期,此空窗期儼然成為被告逃跑的空檔,但目前只靠被告定期赴警局簽到及員警到被告住處監控,毫無強制力,若被告真要逃,檢警也無能為力,去年就有高達277名重刑犯落跑。
修法後,法官得以命被告到庭聆聽判決,若被告不來,法官可拘提;判決確定後,若被告被判刑2年以上且有逃亡之虞,檢察官不用等收到裁判書正本,也無須傳喚,即可逕行拘提抓來關。
至於有些人在判決確定前獲得交保卻落跑,以前只能沒收交保金發布通緝,別無他法,未來檢察官或法官如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但未達羈押必要,除了諭令交保,還可在限制住居中附帶穿戴電子腳鐐、沒收護照、限制活動區域、禁止處分財產等處分,若被告違反這些命令,可能就會被羈押。
不過,電子腳鐐事涉檢察官與法官,布建經費又高達上億元,司法院與法務部正在研商相關子法,目前大方向確定檢察官諭令穿戴電子腳鐐的部分由檢方負責,移審到法院後則由法官負責,但雙方卡在,若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法官卻駁回聲請,裁定被告交保並命其穿戴電子腳鐐,這部分應該由誰負責?
司法院主張偵查屬檢、審理屬院,這部分應由檢方負責;法務部的立場則是「誰放人誰負責」,既然穿戴電子腳鐐的決定是法官所做,理應由院方負責,且現行規定下,法官若駁回檢方的羈押聲請,裁定具保責付,被告的保釋金也是繳給院方而非檢方。雙方對此未達共識,因此相關子法何時會擬定出來目前難以估計。
未來檢察官或法官如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但未達羈押必要,除了諭令交保,還可在限制住居中附帶穿戴電子腳鐐(見圖)、沒收護照、限制活動區域、禁止處分財產等處分。(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