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批擺爛 屏東縣府:已10度催枋寮公所初審養雞場
針對樂樂養雞場案,屏東縣政府否認擺爛。(記者羅欣貞攝)
〔記者羅欣貞/屏東報導〕屏東縣樂樂養雞場遭當地居民抗議發出惡臭,立委黃國昌今天(30日)於立法院再爆養雞場違法分場經營,農委會從2015年開始持續發函要求屏東縣政府改善,但是屏東縣府擺爛不作為,「開養雞場的是議員,所以沒人敢動嗎?」縣府否認。
屏東縣政府今天傍晚回應,農業處長黃國榮已經親自打電話向農委會主委陳吉仲說明,樂樂養雞場的後續處理關鍵在於業者提出的容許使用變更申請,但業者於2017年向枋寮鄉公所提出申請後,公所迄今未依「屏東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進行初審,縣府已經多次催辦,並提醒現任鄉長,上月30日再度去電鄉公所請儘速完成初審,以便縣府依程序複審,讓此案不再歹戲拖棚。
黃國榮表示,枋寮鄉公所雖曾於5月20日函文縣府,請求廢止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畜牧場登記證,但該紙公文並非啟動行政程序應辦理的初審,所謂初審是包括位配置圖、設施設備、面積等審查表項目,如果公所初審行政程序未完成,縣府無法接續辦理複審,做出最後的裁定。
縣府說明,樂樂養雞場是於2014年10月30日經枋寮鄉公所初審通過,送至縣府複審核定發照;2016年12月19日農委會至樂樂養雞場會勘,要求業者限期改善,再依法提出變更申請,場方於2017年2月15日、7月4日向枋寮鄉公所提出畜牧設施容許申請,但公所都沒有啟動初審作業。
縣府農業處先後於2017年4月19日、5月1日、7月24日、2018年5月21日、10月4日、11月22日、12月5日及今年1月21日、3月22日發文請枋寮鄉公所依相關規定進行審查,4月30再去電,仍不見動靜。
期間環保局也至樂樂養雞場查處臭味空污並開罰10萬元,業者提起行政訴願結果竟然勝訴,環保單位只得撤銷罰單,環保局今年4月22日特別函請鄉公所盡快辦理畜牧設施容許申請初審,環保單位才能有所依據查處空污。
縣府強調,希望鄉公所負起責任儘速依相關規定進行審查,以免衍生不必要的誤解與枝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