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提供勞軍捐資料挨警告處分 婦聯會抗罰敗訴定讞
婦聯會2016年以年代久遠為由,7度拒絕向內政部提供「勞軍捐」相關文件與收取金額資料,內政部認定婦聯會違反人民團體法,裁罰警告處分。圖為婦聯會美齡樓。(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婦聯會2016年以年代久遠為由,7度拒絕向內政部提供「勞軍捐」相關文件與收取金額資料,內政部認定婦聯會違反人民團體法,裁罰警告處分;婦聯會不服處分,提訴願被駁,再打行政訴訟抗罰,台北地院去年6月認定內政部裁罰有理,判婦聯會敗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駁回婦聯會的上訴,全案定讞。
蔡政府上任後追查國民黨不當黨產,婦聯會被視為「國民黨附屬組織」被追查,查出婦聯會自1955至1989年,34年間共收取969.3億元勞軍捐,卻從未按規定申報,內政部2016年2月至5月7度函請婦聯會提供歷年勞軍捐等文件和金額資料,婦聯會均拒絕提供,內政部同年7月6日認定婦聯會妨害公益,裁罰警告處分。
婦聯會提告指出,勞軍捐是當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自願發起捐款,性質是出自各界意願,並非課稅,未涉稅收,不須公開;勞軍有助提升國軍士氣,未妨害公益;法令也未規定婦聯會須向內政部提出財務資料,內政部也沒有處罰的法律依據,不應將婦聯會扣上「妨害公益」的帽子。
一審北院行政法庭審理後認定,內政部裁罰前曾6度要求婦聯會提出資料,婦聯會均未遵其義務提出,顯見是故意違反人團法,且僅處分輕微的警告,合乎比例原則,處分內容也相當明確,內政部未濫用權力、或違反誠信原則,裁罰有理,判婦聯會敗訴。
婦聯會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認為,勞軍捐的收入既然是來自民間,目的又是用於興建國軍眷舍、慰勞三軍等用途,涉及公共利益,經費數額與流向自然有公開透明的必要,內政部與社會大眾對於其收支情形,應有監督與知悉的權利。
北高行指出,婦聯會確實保有1989年以前的勞軍捐原始憑證、收支財務等資料,勞軍捐的帳簿資料,都存放在婦聯會的支配範圍,負有協力調查的義務,以協助內政部達成查明勞軍捐數額與用途的行政目的。
判決指出,內政部數度發函要求婦聯會提出勞軍捐相關資料,婦聯會都不提出,而勞軍捐涉及公益,內政部認定婦聯會遲不提出,已經妨害公益,乃依人團法規定,處以警告處分,於法有據,一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婦聯會上訴沒有理由,因此駁回婦聯會上訴,不得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