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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不實廣告可要求緊急下架 不從可罰200萬

蘇揆拍板兩項選罷法修法,選舉不實廣告可要求緊急下架。(資料照)

蘇揆拍板兩項選罷法修法,選舉不實廣告可要求緊急下架。(資料照)

2019/05/16 12:32

首次上稿11:36
更新時間12:32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為避免假訊息影響選舉,行政院院會今天上午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2項選罷法修正草案,增列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1日止,媒體業者收費刊播的廣告,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如認有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訊息情事,侵害其權利或影響選舉罷免結果之虞,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移除廣告,法院應於3日內裁定。

由於政院這次修法明定法院須在3天內做出裁定,要求刊播業者下架或做必要處分,若業者不作為,可處20萬到200萬元罰款,並可連續處罰。

主持院會的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為遏止抹黑文化,避免不實廣告,影響選舉罷免結果,有助維護選舉罷免的公正及公平性,這2項修法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今天指出,打擊假訊息,全世界各國都有共識要立法,這次草案主要是參酌法國的立法例,法國「反資訊操控法」規定選舉日前3個月期間,檢察官、候選人、政黨或政治團體及利害關係人,如認有詐騙或不精確的引述資訊,透過公眾傳輸大量散布,有害於投票正確性之虞,得向法院請求緊急處分,以停止散布,且這項規定也已經法國憲法法庭,裁決合憲。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是為降低抹黑文化對選舉的影響,在去年12月函送立法院審議的2項選罷法修正草案架構下,進一步將刊播不實競選罷免廣告的即時處理機制,一併納入規定。

修正草案也擬定不履行法院裁定的怠金規定,只有在未依法院裁定將相關廣告移除或停刊(播)時,才會受到法院的處分,至於廣告內容是否不實,將交由法院認定,並未課予媒體事前審查義務,媒體業者無須擔心刊播廣告即受處分。

這2項修法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表示,盼藉此端正選風,如能即時順利完成修法,最快明年正副總統與立委選舉就能適用修正後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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