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選舉抹黑將修法 媒體誤刊不實廣告不罰
內政部部務會報今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企圖影響選舉的不實廣告將可及時下架,以保障候選人及被罷免人權益。圖為去年九合一大選造勢活動現場。(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為避免不實廣告影響選舉罷免,內政部於今日部務會報,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針對企圖影響選舉的不實廣告,即時予以下架及移除,以端正選風,保障候選人及被罷免人權益。內政部強調,媒體不會因誤刊不實廣告即受罰。
內政部表示,假訊息不只影響選舉,甚至會影響救災,造成人命死傷等,世界各國對立法均有共識,此次修正草案,增列於5日至28日不等的法定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大眾媒體收費刊播的廣告,候選人或被罷免人如認涉有散布謠言或不實情事,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移除內容,且法院應於2日內裁定。
內政部指出,草案參酌法國「反資訊操控法」規定,選舉日前3個月至投票日之間,檢察官、候選人、政黨或政治團體及利害關係人,如認有詐騙或不精確的引述資訊,透過公眾傳輸大量散布,有害於投票正確性之虞,得向法院請求緊急處分,以停止散布,法院應於48小時內裁決,此規定法國憲法法庭已裁決合憲。
內政部說明,修法是為了降低抹黑文化對選舉的影響,在去年12月函送立法院審議的兩項選罷法修正草案架構下,進一步將競選罷免活動期間刊播不實廣告的即時處理機制,一併納入規定。
此外,草案擬定的罰則,並非媒體刊登不實競選罷免廣告即予處罰,大眾媒體刊播廣告內容是否不實,將交由法院裁定,並未課予媒體事前審查義務。縱使媒體刊播的競選廣告經法院認定不實,也僅限於未依法院裁定,將相關廣告移除、停刊或停播時,才會受到處罰。
內政部強調,本次修正兩項選罷法,主要在於不實廣告若不及時在選舉結束前澄清,所造成的傷害將無從回復,因此提出修正草案,盼藉此端正選風,草案將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如能順利完成修法,最快明年正副總統及立委選舉就能適用修正後的條文。
內政部提醒,現行選罷法已有規定,在選舉期間,任何人以文字、圖畫等方式,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消息,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之行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及刑事責任,將由檢警依散布不實文宣罪追訴,民眾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