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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院三讀刑法修正案 傷害罪刑責、罰金提高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為現行傷害罪章之條文做出不少修正。(記者簡榮豐攝)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為現行傷害罪章之條文做出不少修正。(記者簡榮豐攝)

    2019/05/10 17:03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為現行傷害罪章之條文做出不少修正,例如傷害罪的刑責,將從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若是當場激於義憤而犯下傷害或重傷害者,現行法規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本次修法也依行政院、司法院提案版本,將罰金金額提高為20萬元。

    對於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而未成傷者,現行法規除了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外,僅能輕罰5百元罰金,本次也大幅調高為10萬元以下罰金。

    若發生聚眾鬥毆事件且有人死亡或重傷,在場助勢但未出手之人,僅會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次修法也予以加重為5年以下。

    最後,考量過去「業務過失傷害」及「業務過失致死」加重刑責的規定有違平等原則,本次修法將相關規定刪除,直接把兩者的法定刑上限挪至一般過失傷害、過失致死,讓法官可以依個案情節量刑,同時罰金也從過去的500元以下大幅調高為3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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