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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PS辦案啟動修法 六大警察系統籲比照搜索

    擅自在民車底盤或避震器安裝GPS衛星定位辦案,仍屬不合法,涉及侵犯個人隱私,曾有海巡署士官長因此被判拘役五十天。圖為犯罪偵防的GPS,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擅自在民車底盤或避震器安裝GPS衛星定位辦案,仍屬不合法,涉及侵犯個人隱私,曾有海巡署士官長因此被判拘役五十天。圖為犯罪偵防的GPS,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2019/04/17 18:18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委員尤美女將於19日舉行GPS辦案公聽會,希望把裝設GPS修入「刑事訴訟法」內,列為強制處分一種,採法官保留原則,六大警察系統日前為此到法務部開會,訴求比照搜索的要件,降低聲請門檻,主席、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會後裁示,將建請立委慎重考量警方需求。

    GPS是用來偵緝毒品、組織犯罪、槍砲案的好工具,但因沒有法源依據,常讓警察機關陷入違法爭議,前年甚至還有一名海巡署士官長為了查緝走私裝設GPS,而被最高法院依妨害秘密罪判拘50日,造成寒蟬效應,警察機關因此多次呼籲盡速立法,以利犯罪偵查。

    法務部為此提出「通訊監察及保障法」修正案,警察若認為辦案需裝設GPS,可向檢察官聲請,至於最後要採法官保留或檢察官自行准駁,法務部認為可討論,雖然去年3月就送行政院審議,惟同一個案裡面又綁了刪除「黃世銘條款」及把調取票的准駁權還給檢察官,高層認為有爭議,擱置整部法案。

    尤美女等立委認為不可再等,偵緝犯罪不應害執法人員誤觸法網,日前連署擬修刑訟法,把裝設GPS視為強制處分的一種態樣,初步架構是比照通保法第5條,只要符合內述的要件,警察可向檢察官聲請裝設GPS,但須由法官核發同意書。

    惟通保法主要是規範公權力不可任意輕率侵害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因此構成要件非常嚴格,舉凡3年以上之罪、內亂外患、貪污、洗錢、組織犯罪、性侵等較重大的犯行,始符合進入門檻,且還需要證明已「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法官才會核准,要件嚴格。

    法務部16日為此邀集警政署、海巡署、廉政署、移民署、調查局、憲兵指揮部等六大警察系統開會,聽取第一線執法者的心聲,他們多認為紀錄GPS軌跡所侵害的程度,遠低於監聽人民通訊內容隱私,若採同一標準,恐不符合實務運作,也不利辦案的即時性與機動性。

    警察系統咸認GPS應比照刑訴法中的「搜索」,即因調查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裝設GPS的必要,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不要限於3年以上或特定罪名才能聲請,以便緝拿罪犯。

    蔡碧仲傾聽完六大警察系統的心聲,裁示會納入日後修法參考的重要依據,不過,因為主管刑事訴訟法的司法院缺席本次會議,因此警察意見在立法形成中的比例輕重仍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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