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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委提「李進勇條款」 黨職3年內不得當中選會委員

行政院提名前雲林縣長李進勇(左圖)為中選會主委一案,今天進入立院程序委員會,國民黨立委江啟臣(右圖)提案修訂「中選會組織法」,規範出任中選會委員前3年不得出任黨職、參與公職人員選舉以及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的有給職職務,也就是「李進勇條款」。(資料照)

行政院提名前雲林縣長李進勇(左圖)為中選會主委一案,今天進入立院程序委員會,國民黨立委江啟臣(右圖)提案修訂「中選會組織法」,規範出任中選會委員前3年不得出任黨職、參與公職人員選舉以及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的有給職職務,也就是「李進勇條款」。(資料照)

2019/03/12 17:54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行政院提名前雲林縣長李進勇為中選會主委一案,今天進入立院程序委員會,預計最快下週付委審查。對此,立法院國民黨團總召江啟臣提案修訂「中選會組織法」,規範出任中選會委員,前3年不得出任黨職、參與公職人員選舉以及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的有給職職務,也就是「李進勇條款」。

江啟臣指出,行政院長蘇貞昌在院會備詢時曾公開表示不會退回李進勇的人事案,並指中選會組織法並未規定要找無黨籍者才能接任,但江啟臣說,中選會法制化以來,從未任命有黨籍者擔任主委,已維持10年慣例,若蘇貞昌只看法條,他只好提案修法。

江啟臣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任用資格,建議規範中選會委員擔任職務前3年,須未曾出任政黨專任職務、參與公職人員選舉或未曾出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有給職職務或顧問,確保中選會委員的政治中立性,避免辦理選務之獨立機關淪為政治工具,影響選舉之公平、公正,損害人民參政權,破壞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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